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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2015-10-21吴婷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审理期限法官

吴婷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司法所特有的一种程序,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期限、诉讼构造等方面的缺陷和弊端慢慢的显露出来,导致其实际的运行状态很难达到立法的初衷。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死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10-01

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得到了全世界的尊重和保障,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现阶段尚不能完全废除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国策。①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②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同于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特别的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所特有的一种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是否核准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判决、裁定。③

其意义在于,首先死刑复核程序保证恰当适用死刑,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既是防止死刑滥用的重要保证,又体现了尊重人权的治国理念,最后死刑复核程序是保证办案质量,统一执法标准的关键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现存的主要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复核权收回,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这只解决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一部分问题,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完善,仍有许多问题急需我们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其浓重的行政化色彩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程序有缺陷、实践中的漏洞仍然十分突出。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明确规定了审理期限,却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这是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公正和威严的法律会因这个漏洞受到损害,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更加不利于保障人权。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死刑复核案件很长时间都不能得到结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死刑复核审理期限的规定。这会使得被告人因为对判决结果的不明确而日渐害怕、焦虑和恐慌,这显然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这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④

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构造缺失。刑诉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⑤良好的诉讼构造应当是由检察院、法院、被告人与辩护人一同参加,控辩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平等的合理的对抗。⑥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应该具有完备的诉讼构造,但死刑复核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有所弱化,急需完善。

第三,法官责任力度不够。法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主体,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法官终身负责制,但在其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加以明确的地方。近几年,媒体陆续报道出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这些冤假错案不仅极大的伤害了被告人及其家属,而且对国家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由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是关于生命的审判,所以被指定复核死刑案件的法官应当为高水平、有很强的职业素质的法官。然而现阶段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够认真、自身的水平低下、判案经验不够丰富、由于人情世故左右判案的方向等,这些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总体来说就是法官责任力度不够,没有树立起一个严肃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死刑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彼此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对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死罪,在诉讼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具体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也应加强自身业务培训、出台操作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只有及时、严肃和谨慎的运用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使之发挥最大的功能。

注释:

①陈卫东.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J].中国法学, 1998(5).

②张玮.死刑复核程序概论[J].山东法学,1999(1).

③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65.

④贝卡里亚.论刑罚与犯罪[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⑤王长永,冯国波.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构造[M].北京:中國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

⑥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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