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过失相抵
2015-10-21王君雅
速读·中旬 2015年10期
关键词:特征
摘 要:现实生活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多数只存在加害人的过错,但同时也存在受害人对于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让加害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在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基础,过失相抵作为一项原则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过失相抵的内涵界定,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法律特征、构成等方面的分析提出相关的思考。
关键词:过失相抵;特征;构成要件
1过失相抵的内涵界定
针对过失相抵这一概念有学者进行了辨析。观点之一,“过失相抵并非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之间相互抵消,实质上是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对于由受害人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申言之,过失相抵乃责任之抵消,故可称为与有责任。”观点之二,“法律上减轻和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受害人具有过错,从这个角度而言,称之为过失相抵也不无道理。而且,这一概念已约定俗成,所以不必轻易抛弃改变。”
之所以对于前述原则有着概念上的差异,其原因在于理解该原则落脚点不同。综上,笔者认为过失相抵的内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时,法院基于衡平当事人利益角度及公平精神,依职权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害的原则。
2 过失相抵的法律特征
2.1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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