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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合鉴定危险房屋中的常见因素

2015-10-21董付昌张官青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9期

董付昌 张官青

摘要:本文针对危险房屋鉴定中,构件的分类,构件危险性的取值,对危房鉴定的综合评判影响。自然灾害和环境对房屋安全的问题,以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一些评判系数取值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屋安全 综合评定 问题探讨

一、 前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自实施以来,以操作简单,适用性强,在既有房屋的安全性中得到广泛应用,使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有效使用既有房屋,了解房屋的安全程度和及时解除房屋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屋的结构形式发生了多样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新型结构形式的使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一些评判方法和评判系数取值就逐渐显露出值得商榷之处。

二、 危险房屋鉴定的综合评定方法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构件性鉴定,其评定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性构件(Fd),根据规范所给出的危险点标志,评定构件等级。

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三层次房屋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为A、B、C、D(无危险点、有危险点、局部危房、整体危房)四级。

三、 问题的讨论与商榷

1、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乡镇存在大量的“三无”(无设计图纸、无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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