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形条件下炼油污水处理装置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探讨
2015-10-21付鹏潘峰莫欣岳段超越仝纪龙
付鹏 潘峰 莫欣岳 段超越 仝纪龙



摘要:炼油企业污水处理装置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污染一直是企业、环保部门及周围公众关注的重点,因此,该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也是环评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兰州某石化公司炼油污水处理装置项目为例,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相关参数及气象资料的基础上,采用AERMOD模式计算恶臭污染物在复杂地形下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 400 m,简单地形条件下为800 m,并与《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给出的900 m、《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给出的1 200 m进行对比,确定采用1 400 m作为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管理。
关键词:炼油污水处理装置;AERMOD模式;地形条件;卫生防护距离
DOI: 10.14068/j.ceia.2015.06.013
中图分类号:X8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444(2015)06-0052-05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1]規定,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 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果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多、分布广,给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较大影响。为此,国家先后制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和《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陵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而对于地处复杂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