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评析
2015-10-21周智勇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1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特别程序,规定双方当时人基于和解可对刑事诉讼效果产生预期影响。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不同于对抗式司法模式。本文主要从学理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初步评析。
[关键词]平衡理论;恢复性司法;合作型模式
一、刑事和解的生成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抗式诉讼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近些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完善对抗成效来进一步推进诉讼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实行陪审制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纯粹的对抗模式受其固有的缺陷限制而越发显露出不能承受现代司法之重的征兆。 1基于效益的目的,西方国家开始趋向于追求协商合作型司法的治理模式,如美国的辩诉较易、德国的恢复性司法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就是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进行的,但又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改革模式2。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源于司法实践,因实情迥异,各地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差异很大。在实务界进行改革期间,部分学者在参考国外类似制度的前提下,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因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改革中取得了巨大成效,两高也在相关的司法制度文件中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确认。新法正式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内容方面基本上是对司法实务界改革的一种总结,只是在使用范围方面进行了限度扩张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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