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简述
2015-10-21张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1期
[摘要]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我国的《立法法》中明确指出:“立法的意义在于以法的形式界定社会事物的含义,并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档案立法也不例外,通过档案立法的形式界定档案领域的相关概念,从而保证档案资源的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档案管理者和使用者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本文从三方面论述了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情况,即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清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
[关键词]档案立法;古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清代档案立法
我国关于档案立法的研究,早于《档案法》的颁布。最早在文献中所及档案立法一词的是1960年揚·巴拉斯基夫、韩玉梅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在1987年《档案法》颁布前,有近50篇文献在文中提及档案立法一词。而以档案立法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出现在《档案法》颁布前后。到2010年共有116篇以档案立法的题的论文发表。而以档案立法为主题的文献则多达378篇。
一、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
我国历代封建统冶阶级都比较重视档案工作,并在法典中作了若干规定。探讨封建法典中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总结与研究历史上的档案工作经验,批判地继承历史遗产,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档案工作立法,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在封建社会中,档案和档案工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在法典中亦明显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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