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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2015-10-21肖广鹏

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体系改革

肖广鹏

摘  要: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到现在,我国尚未构建起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在“营改增”和十八届三中全全提出的重点深化税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地方税制中一定程度上呈现财、事权不对应,地方可依赖税种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文章对我国地方税系建设提出框架式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地方税;主体税种;消费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6-0124-02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2000年我国“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完善地方税税制”至今,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仍未成型。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地方税固有问题越来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掀起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帷幕,提出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支出责任,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1  我国地方税的界定

狭义概念:地方政府享有稅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收入归属权的税种才属于地方税。

中型概念:把取得的收入划归给地方,地方政府将其所辖税种纳入规范管理。

广义概念:把当前税制条件下凡是给地方政府留成的税种均划归地方税制里面,即地方税=地方独享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相当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概念,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所以地方税包括的税种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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