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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初探

2015-10-21户国栋

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制度

户国栋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化,国际上相继发生一些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使得与破产相关的制度备受关注。文章将以此为视角,分析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6-0123-0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一般企业一样必须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产倒闭不可避免。鉴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于濒临破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我们必须认真谨慎地对待,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破产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

1  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是在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中得以确立的。2006年新修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两部法律的相继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行政处置程序与司法破产程序相辅相成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2006年,在上述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其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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