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分界
2015-10-21石光
商 2015年36期
关键词:法律
石光
摘要: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上,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这为提高不动产资源利用率,实现不动产权利人之权益提供了多元保障。但是,两者的调整对象存在着重叠,交叉,而物权法又未对两者适用范围予以界分,以至于实务中难于予以适用。为此,有必要勾画出两者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区别;现实意义
我国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地役权的定义、设立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在我国正式设立了地役权制度,弥补了我国立法中的一项空白,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物权法》中有关地役权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并未作出细致的区分。两者在保护权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叠及立法模糊的问题,由此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对二者应用的取舍不当。本文从二者的概念及异同出发对实践中二者的取舍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及我国的制度设计
(一)地役权的概念
1.地役权在学理上的定义
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所共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我国已于《物权法》中予以引进并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传统民法学认为,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乃至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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