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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公民权利的保护性限制研究

2015-10-21孙佳旭

商 2015年36期

孙佳旭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并不能辐射到每一个需要的个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运而生。国家给予资助,保证符合条件的人群享受到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然而,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本文就低保公民权利的限制性保护条款进行研究,探讨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完善我国低保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低保;公民权利;保护性限制

就我国而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划分,对于基本权利,国家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之义务,然而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之义务。这里所探讨的公民的低保权利是属于非基本权利,公民享受该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这是维护这一制度保障其公平实施的必要措施,限制低保公民权利的目的是维护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不是通过限制剥夺这种自由。

一、低保公民权利保护性限制的制度原理

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低保政策里规定了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若干种行为,例如济南市政府出台的《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流程》里规定具有赌博、吸毒、嫖娼等12种行为的市民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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