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的认定
2015-10-21程立武
工友 2015年4期
关键词:销售
文_程立武
提成工资的认定
文_程立武
【案情】
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佳(乙方)与被告汇剧晶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工资6000元。入职后,双方签署《薪酬和绩效制度》,约定2012年的销售任务为220万元,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以销售回款额为准。原告称完成40%的任务额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3%提成,被告对提成比例没有争议,但认为提成条件是完成销售额50%以上。2012年原告完成的销售额为82.7万元。
另外,双方均认可2013年原告符合提成条件并已支付4755元提成款,原告称还有部分销售额尚未回款,现原告要离职了,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提成12800元。被告称根据双方的提成约定,销售未回款的不支付提成。因此由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提成款。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提成问题。庭审查明,原告2012年度完成销售82.7万元,但还不到2012年任务数的40%,因此,其提成主张没有依据。关于2013年度的提成问题,因销售款项未回,根据薪酬和绩效制度,原告无权主张提成款项。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由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薪酬激励措施在不断创新,提成薪酬制度因其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销售、快递等行业广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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