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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校读补注

2015-10-15陈浩

贵州文史丛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校正

陈浩

摘 要:《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的编者在誊录书中内容的过程中,因材料字迹不清、纸张破损等原因出现了一些不当和疏忽之处,主要包括错字、讹字,疑难字词的漏释,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和脱字、衍字这四类。

关键词:契约法律文书 注释 校正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5)03-113-118

2008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1〕一书,对贵州文斗寨姜元泽家中所藏的契约法律文书进行了搜集整理,并对契约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了誊录。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所搜集的契约法律文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加之契约法律文书中部分文字影像模糊的情况,给誊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文拟结合《汉语大词典》〔2〕、《汉语大字典》〔3〕和相关资料对《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在誊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一些不当之处以及部分契约法律文书本身存在的语言文字问题进行讨论。这些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即:错字、讹字,疑难词语解释,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脱字、衍字。

一 、错字、讹字

所谓的错字、讹字现象,指的是编者在誊录法律契约文书的内容时,由于字迹模糊不清、纸张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所誊文字与契约法律文书中实际所载不符,以及法律契约文书本身存在的文字书写错误的状况。编者誊录时出现的问题文字主要有这些:

(一)“尚”与“上”

“如有来历不清,俱在卖主尚(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姜映保卖田契》)其中“尚”为契约文书实际所记,“上”为编者所改。此处更改不当,“尚”在古时是“上”的通假字,两者是互通的关系,在这里无需更改。有例可证,“以友天下之善士为未足,又尚论古之人。 ”(《孟子·万章下》)“……逐年尚谷柒百斤,不得短少斤两。”(《姜钟英借当契》)书中还有相同情况数十个,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坵”与“块”

“……今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田一块,坐落土名南鸠坡……”(《姜兴宇卖田契》)中的“块”一字,根据对书中图片资料的辨认,实为“坵”字。同书亦有例可证,如“……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田一坵,坐落土名冉翁……”(《龙绍舜、显卖田契》)。

(三)“千”与“干”

“……平(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一钱正,干(亲)手领回应用……”(《姜今保、老年父子卖木契》)中“干”字不解。书中图片材料显示此字当为“千”。因“千”与“亲”读音相近,“千”在此处疑被误用为“亲”。而“千”又与“干”字形相近,编者将“千”认成“干”,进而错誊。

(四)“二□”与“于是”

“……此山在契,未曾经分,二□请中登山画(划)界均分……”(《姜廷望等分山合同》)中的“二□”,根据图片资料辨认出“二”实为“于”,缺字处为“是”。此处当为作者未能辨认契约法律文书的实际所载文字所致。

(五)“孙”与“张”

“其空之处,任凭张姓挖载。”(《窝□□、孙□□佃契》)中的“张”字,根据书中图片资料所记,实为“孙”。前文“其有以前张姓所载之处,孙不得混争”及孙姓之人为佃地人这一事实可证此处“张”实当为“孙”。

(六)“后”与“候”

“后(候)长大发卖,地归元(原)主。”(《姜昌连、朝榜等卖木契》)中的“后”字在此处无误,无需更改成“候”字。两字放在句中虽都能说通,但纵观全书,此处之义当为“日后,后来”。有例可证,“后木长大乏(发)卖,地归元(原)主,恐后无凭,立此卖木是实。”(《姜朝榜兄弟卖木契》)“日后木长大,照依股数均分。”(《龙文品、龙光渭佃契》)

(七)“停”与“亭”

“……上登顶,下至街凉停(亭),四至分明。”(《姜绍祖,姜氏递辇卖山契》)中“停”字在此处无需更改。在古时“停”是“亭”的通假字,有例可证,“田畴赤地,而停落成市,发春而后,悬青幡而策土牛,殆非明主劝耕稼之意,而春令之所谓也。 ”(《盐铁论·授时》)

(八)“递”与“迈”

“此山分为捌股,映辉、绍望二人共占壹股,绍祖、迈辇二人共占柒股。”(《姜绍祖、婶娘姜氏迈辇婶侄卖木契》)中的人名“迈辇”当为“递辇”。因为此份契约文书字迹不清,编者将“递”错认为“迈”字。而书中契约文书《姜绍祖,姜氏递辇卖山契》的图片资料清晰,显示此处的“迈”当为“递”,“立断卖杉树山场契人姜绍祖、婶娘姜氏递辇,今因家下要银应用……”此句可证。

(九)“顶”与“项”

“……其界:上下登项,凭杉山为界,左凭钟英油山……”(《李绍黄父子卖山契》)中“项”不辞。此处疑因契约文书字迹不清,编者将“顶”误录为“项”。“上下登顶”指的是山的上下方向抵住尽头,并无毗邻山石土地之义。此书中还有相似之例可证,“……界限:上登顶,下凭大河,左凭岭……”(《姜天翔父子卖木契》)

(十)“趾”与“址”

“……地名卧腰,界趾(至):上凭盘路……”(《姜凌有卖山契》)中的“趾”字无误,无需更改。在古时“趾”通“址”,例如:去上西山趾。(阮籍《咏怀》)。“界址”本身就有土地界限的意思。关于“界址”的相关材料有,“尼下一块界址:上凭田,下抵溪,左凭岭……”(《姜凌霄卖木契》)“凡此等悉沿其旧,不在招垦之列,然必须划分界址,明注册籍,以杜争冒。”(《明史》)这些例子里的“界址”都是界限之义。相同情况的文书书中还有数十例,在此不一一赘述。

(十一)“栽”与“载”

“……自愿将到先年佃载凌汉之山一块,地名从路榜,界至……”(《姜老齐卖木契》)中的“载”一字当为“栽”,编者误录,有例可证,“……自愿将到先年佃栽主家之地,土名从皆记,其山界限:……”(《吴凤乔卖契》)

(十二)“礼”与“乱”endprint

“给此借字,以后勿礼行为。”(《姜光祖》)此句不辞。疑因“礼”与“乱”二者字形相近,编者将“乱”误录为“礼”。书中《姜永兴、发德佃契》中“栽手乱卖,未问地主,勿怪主家多言。”一句可用以佐证。

除上述所述的编者文字误录的情况,还存在法律契约文书在订立之初就存在的别字现象,它们主要有:

(十三)“异人”与“异言”

“自卖之后,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人,如有来历不明,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姜士凤卖荒田契》)中的“异人”当为“异言”,疑在契约文书书写之时笔误所致。书中还有其他例子可证,“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兄弟不得异言。”(《范绍明、老三卖山契》)“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姜述昌卖田契》)

(十四)“先理”与“生理”

“立断卖杉木约人加什寨龙保显,为因先理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请中将到地名冉已杉木一块……”(《龙保显卖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绍周,为因先理折本无归,无处得出……”(《姜绍周卖木契》)中的“先理”一词不辞。而“生理”一词可查,意为“生计”,“生意买卖”。这两处的“先理”均出自代笔人姜绍牙之手,且《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中仅有此两例,所以此处疑为代笔人写别字所致,这两处“先理”当为“生理”。有例可证:“立借当字人姜发元,为因生理缺少银用,无从得出……”(《姜发元借当契》)“……为因生理协(折)本无银填还,自己借到……”(《姜天九、老瑾借当契》)

(十五)“砍”与“坎”

“立分合同字人下寨姜绍吕、上寨姜开榜、凌汉,木坎伐下河,今已分清……”(《姜绍吕等分木合同》)中的“坎”当为“砍”。古时人们习惯将树木砍伐之后丢到河中,用河水运送木材,在这里,“坎伐”应是“砍伐”一词的笔误所致。有例可证,“光绪四年柒月十四日,卖翁罗往宋砍伐下河,此山分为三大股。”(《姜相珍等分银合同》)

二 、疑难字词注释

(一)凭中

“凭”本身有“证书,证据”之义,而“中”有“中介人”的义项。两者结合,在契约文书中衍生出一个新的词语,“凭中”一词在契约法律文书中是“见证人”或“中介人”的意思。“凭中”一词在书中出现过多次,但其“中介人、见证人”这一义项却未有字典辞书加以收录。《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的例子有:“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二拾五两八钱正,亲手领回应用。”(《姜映辉买田契》)“……凭中: 姜映发 范玉琢”(《杨永成父子卖木契》)

(二)夥记

“……自愿今将夥记共木,请中出卖与文堵(斗)下寨姜宗礼承买为业……”(《李安远等卖木契》)中“夥记”一词词义不清。结合契约文书分析,此词当与“伙计”“夥计”词义相同,即“佣工”,“合作伙伴”之义。在其他资料中也有相似例子:“杨顺即杨泉,为船户徐全之舵工。汤思该即汤大,与陈顺为徐全之夥记。”(《莆阳谳牍》)

(三)栽手

“……请中将到先年得买栽手所在杉木一块,此木二股均分……”(《姜映辉买木连契》)“……山场与映辉所共,栽手光华占一股……”(《姜老土借当契》)中的“栽手”一词在文中出现多次,却未被相关辞书收录。“栽手”在这里与“射手”“水手”语法结构相同,义为栽种树木的劳动者。

(四)本名

“本名”一词在书中出现过数次,如“自愿将到地名干榜分为四十两,本名占五两,其山之界……”(《姜光朝卖木契》)“此木分二股,地主占一股,本名占栽手壹股……”(《龙仕吉、仕清卖木契》)在这些例句中,“本名”表示的是立此契约文书的契约人,也就是“本人”的意思。在契约法律文书中,它表达的并非仅是其他文献资料中的“原名”、“专用名词”之义。

(五)发达

与在其他文献资料中的“发达”不同,契约法律文书中的“发达”有着特殊的义项。在“恐后无凭,立此田产分开字永远发达为据。”(《姜绍略、绍熊、绍齐分関契》)“立此卖契发达,子孙永远存照。”(《姜老龙、老凤兄弟卖山契》)等例句中,“发达”的意思疑为“保存”之义。因为在那时人们往往会在立了契约文书之后,将契约文书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有争论时进行查验。

三 、标点符号错标

契约法律文书图片资料里的文字是没有标点符号的,编者在誊录时会根据语义,用标点符号对文字内容进行断句。由于资料过多,编者在断句、标标点符号的时候也犯了一些错误。

(一)“其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长大发卖主,不得异言。”(《龙光华、定必叔侄卖木契》)中“长大发卖主,不得异言”中“,”应放于“卖”字后面。因为法律契约文书本身存在漏字现象,可根据文意再添一“卖”字。此句应如此誊录“其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长大发卖,卖主不得异言。”

(二)“其山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续佃管业,长大发卖。卖主子孙不得异言。”(《龙绍纵卖木契》)此处的“长大发卖。卖主子孙不得异言。”中“。”应该为“,”,因为此句话并未说完,此处当为编者误标。书中还有其他例子可证:“自卖之后,任凭卖主耕种管业,卖主房族兄弟不得异言。”(《姜映辉买田连契》)

(三)“……二比为股数不清争论范绍涵、绍方之贰股,今蒙□上众等劝改二比争议绍涵、绍芳所占之贰股,二比平(凭)分……”(《姜钟奇等分山合同》)中“二比为股数不清争论”与“范绍涵、绍方之贰股”当断句;“今蒙□上众等劝改”与“二比争议绍涵、绍芳所占之贰股”之处当断。书中还有《范本顺等分山合同》曾提及此事,此份契约字迹清楚,编者断句也较为精确。如:“……因有山场壹块,名岗晚,小名衣赖,二比为股数不清争论。范绍涵、绍方之贰股,今蒙款上众等劝改,二比争议绍涵、绍芳所占之贰股平分。”根据此份契约文书,《姜钟奇等分山合同》中的这句话应这样断句“……二比为股数不清争论。范绍涵、绍方之贰股,今蒙款上众等劝改,二比争议绍涵、绍芳所占之贰股,二比平(凭)分……”endprint

(四)“其园至(自)卖之后,任凭管业远永存照。”(《姜登选卖园基契》)中的“任凭管业”与“远永存照”处根据句义当断句。此处句子应为“其园至(自)卖之后,任凭管业。远永存照。”有例可证,“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恐口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永远存照。”(《朱家根卖木契》)

(五)“……今从咸丰元年十二月廿一日博(拨)岩板之田粮八合三勺,与姜绍齐,钟奇、钟太三人完纳。”中“……博(拨)岩板之田粮八合三勺”与“博(拨)岩板之田粮八合三勺”处不应断句。根据句义此处当是将粮食拨与他人纳农税,若在此处断句,就使句义破碎了。此处当为“……今从咸丰元年十二月廿一日博(拨)岩板之田粮八合三勺与姜绍齐,钟奇、钟太三人完纳。”

四 、脱字、衍字

脱字、衍字的错误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契约法律文书本身存在的脱字与衍字的现象,第二种指的是编者在誊录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的脱字和衍字现象。此节旨对脱字的地方进行补充,对衍字的地方进行删减。

(一)“……将自己祖田一坵,坐落地名冉鳌,□禾二十把,载粮三厘……”(《陈什生卖田契》)中,因编者对异体字不甚了解,所以未能辨认出空缺处的文字实为“约”的异体字“ ”。书中还有其他类似的例子,“……自愿将到得买上寨龙老富之田,土名眼翁田大小六坵,约谷拾陆石。”(《朱达泗卖田契》)“……自愿将到先年得买兴才九香之田,地名井忧田一坵,约谷十五石……”这些例句中表示粮食约数用的都是“约”字。

(二)“如有不清,俱在卖主□□,不干买主之事。”(《姜老令,老路卖山契》)此句因契约文书破损,遗漏两字,也因编者疏忽,未将两字补全。这两个被遗漏的字当为“理落”。有其他契约法律文书可证,“如有不清,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主何干。”(《高门龙氏、高显荣母子卖田契》)

(三)“其银言定□月加三行利,不得有误。”(《龙老富借契》)中空缺字在契约文书中字迹较为潦草,编者较难辨认。结合书中其他的字迹清晰的契约文书,此字当为“召”。在契约法律文书中“召”常被当作“照”来使用,如“如有〔误〕者,自任召(照)月加二五行息。”(《姜魁元借当契》),所以此处的空缺字当为“照”的替代字“召”。

(四)“……自己将到土名干榜杉木,地租凭中问到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姜光周卖木契》)此句中的“地租”二字当为法律契约书在书写之时出现的衍字。其它契约文书有例可证,“自己将到杉木山场一块,地名翁鸟。凭中出卖与姜贺连、朝秀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姜老林卖木契》)

(五)“……自愿将到主(祖)遗之山两处,地名坐落汪速二块培败拜一块……”(《姜天九卖山契》)中地名“培败拜”在书中的图片资料中实为“培败”,并无“拜”字。且此处的地名“培败”也并不是完全正确,正确的地名当为“培拜”。书中有数张契约文书曾提及此地,图片资料中的地名皆为“培拜”。例:“……自愿将到培拜祖木一岭出卖与下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姜朝榜兄弟卖木契》)“……为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土名培拜杉木一块,出卖与姜映林名下承买。”(《姜应文卖木契》)

(六)“……为因缺少用度,将到乌衣赖杉木壹块,东抵乌晚溪本人田角……”(《范维远卖木契》)中的地名“乌衣赖”实为“衣赖”,“乌”字在图片资料中有涂抹痕迹,此处当为编者误誊。“衣赖”也是在书中常见的地名,多张契约文书中可查,如“……自愿将到杉木壹块,地名衣赖,东抵乌晚溪维远田角……”(《范绍绍、绍儒、绍礼兄弟卖木契》)

(七)“……当日凭三面议定价银肆两四两五钱正,亲手领回家用……”(《姜某某卖木契》)其中“凭”当为“凭中”,缺“中”字。“肆两”二字为衍字,语义重复。这两处错误都是此契约文书本身存在的错误,为当时书契者的笔误所致。

(八)“……上下大小共计九坵,言定秋收之日凭田见石除斗,贰股均分,自佃之后,不得□□□□。”(《彭玉杰、李老保佃契》)中有四字因文书折皱模糊,无法辨识。结合句义和书中《范福乔佃契》里的“不许客上招客,不许私当他人。”一句,可推知空缺处当为“客上招客”四字。

(九)“……又板研奢大小贰坵,过路(田)一坵,又也浪上下贰坵……”(《姜世臣、世美兄弟分関合同》)中“过路”一词是无误的,并不需要将“路”改为“田”字。书中还有例可证:“……今因要银使用,无出,自愿将到父亲所分名下之田三坵,过路一坵……”(彩页08,《姜时泰卖田契》)这里的“过路”代指的是靠近路边的田地。

(十)“外批:加什寨姜老长砍伐下河,凭中议价□钱五千四百八十文。”(《姜熙豪等分山合同》)中因图片资料里的此字字迹潦草,辨认较为困难。结合书中其他的契约文书可知此字当为“元”字。论据有:“……今将坐屋并地一间……抵与姜登敖元钱七千四百文。”(《姜永辉借当契》)“当面仪木价元钱贰拾陆仟陆佰八十文……”(《姜登熙等分银合同》)

五 、结语

作为一本收录了众多契约文书的历史语料文献,《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中包含大量的图片和文字材料,这些材料对历史学、训诂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此书的不当之处进行指出和修改,使书中部分内容更易被理解,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更加准确的材料和论据。

参考文献:

〔1〕 杜万华,陈金全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 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二版)〔M〕.四川出版集团,2010.

〔3〕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The Annotations and Ccorrections of “The Miao Nnationality Compilation of the Contracts and Legal Documents in the Wendou Village of Guizhou province”

CHEN Hao

(School of Liberal Arts,Minnan Normal University,Zhangzhou,363000,Fujian)

Abstract: The annotations and corrections of “The Miao nationalitys Compilation of the Contracts and Legal Documents in the Wendou Village, Guizhou province” for the law editors, with some unclear words and breakage of the paper ,which had made some mistakes in the period of transcribing the contents from the book. These mistakes mainly include the existence of wrong words, the omissions of some difficult words annotation, improper use of punctuation and the phenomenon of words deficiency and excess.

Key words: contracts and legal documents; annotation; correction

责任编辑:厐思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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