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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与法

2015-10-15郑鹏

古代文明 2015年4期

提 要: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元代;判决离婚;违律为婚;义绝;法律实践

随着“法律儒家化”、“礼律合一”进程在唐代的完成,婚姻关系的解除被置于国家法律的全面调节之下。唐代以降,法律规范下的离婚制度呈现出这样一种结构:一方面,给予民众一定的离婚自由,丈夫可以“七出”休妻,夫妻双方亦可以在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和离”;另一方面,当婚姻本身违律,或者婚姻中出现义绝行为,国家则主动对其干预,强制离异。相对于前者中法律的消极介入,后者需要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即本文所谓的“判决离婚”。1由于史料所限,有关大蒙古国时期乃至更早期蒙古社会中的离婚制度我们了解很少。就忽必烈建元之后的离婚制度来看,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汉地旧制。大量案例显示,判决离异的情况在元代十分常见,对婚姻关系进行审判成为元代地方官员日常司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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