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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论战》注商三则

2015-10-13付琼

现代语文(学术综合) 2015年8期

摘 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课标版)九年级语文下《曹刿论战》课后注释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在此就文中的“衣食所安”“小信未孚”“必以情”三处注释提出意见,以供教材修订时参考。

关键词:人教版中学语文 《曹刿论战》 注释

人教课标版九年级下册语文教材选用了《左传·曹刿论战》一文,其中的三处注释值得商榷。

一、衣食所安

教材注释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窃以为此注欠妥。

《春秋左传正义》中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己有之,必以之分人。”[1]课文的注释当本于此,只是随意增解,不足采信。“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的省略,“所安”是“衣食”的后置定语。在古代汉语“所”字句中,定语后置的翻译时要前置,“衣食所安”即“所安衣食”。《古代汉语词典》中,“安”有“安适、安逸”一义。如《左传·僖公四年》:“君非姬氏,居不安。”在课文中,“安”可训为“安适,指享受”。考察“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全句,“专”指“专有、独享”,正与“安”之“享受”形成对照。故,“安”训为“享受”,“衣食所安”当训为“衣服和食物(即吃的、穿的)各种供人享受的东西”。《颜氏家训·后娶》引《后汉书》云:“(薛包)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所安”之义与此同。“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亦采此说。

二、小信未孚

课文注释为:“(这只是小信任),未能(受到神灵充分)信任。”将“孚”释为“相信、信任”,窃以为解释欠妥。

结合上句“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说的是鲁庄公从事祭祀活动,所采用的“牺牲”“玉帛”,要如实按规格进行,不敢妄自虚报(加,虚报。解释有争议,此处采此说)。所谓“小信”,绝不是说祭神是件小事,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可见古人非常重视祭祀活动。既然“牺牲、玉帛”等祭品在数量上都达标,为什么不能受到神灵的充分信任?若将“孚”理解为“信任”,句子前后缺少逻辑联系。“孚”可解释为“诚实,为人信服”。《左传·昭公二十年》载:“若有德之君,外内不废,上下无怨,动无建事,其祝史存信,无愧心矣。是以鬼神用飨,国受其福。”意为国君祭祀时要做到凡事“无愧于心”,即“心诚”才能得受神福,反之,如果统治者不够恭敬诚信,仅仅是形式上做给百姓看,祝史又虚报国君的功德,百姓必不能信服,则“神弗福也。” 曹刿意在提醒鲁公不能只做表面工作,欲得民心必须对其诚实、恭敬。故,“孚”可解释为“诚实,为人信服”。《古代汉语词典》“孚”作“信用、诚实”义项解时[2],用《国语·周语上》举证:“昭明物则以训之,制义庶孚以行之。”《后汉书酷吏列传》:“仁信道孚,故惑被之,情著。”综前所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可训为“小信用如果不诚实,就不能得到神灵的保佑。”

三、必以情

课本注释为:“情,实情。”如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当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一一明察,弄清案子的实情,但一定要据实情办理。”《古文观止》《辞源》(修订本)等均采此说。此译文意不通,将“情”训为“实情”,似不妥。

杜预所注的《春秋左传集解》云:“必尽情察审也。”“情”指断狱者的主观之情,而不是客观的“案情”。在古汉语中,“情”常与“诚”通。如《论语·子路》:“上好信,则民莫不敢用情。”朱熹注:“情,诚实也。”孙诒让《间诂》云:“情亦与诚通。”《左传》中多借用“情”指代“诚”。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民之情伪,尽知之矣。”“情”即“诚,诚心”。《古代汉语词典》释“情”为“真情、实情”[2],并举证《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亦误。此句的解释与“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同,都表达尽心办案的愿望。与下文“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刚好一致。“情”与“忠”的意思相通。郭锡良本《古代汉语》[3]注:“忠”是“尽心竭力”的意思,即“尽心竭力”,全句意思是“这是尽了本职一类的事”。可见,“情”作“诚”解,即诚心诚意、尽心尽力去做,与“忠”的注解刚好一致,前后语义连贯。

查核《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注,“情:诚心。必以情:一定诚心加以处理”。笔者对此解释深表赞同。

另,近年来有学者指出课文对“肉食者”的解释有误(课文注释为“吃肉的人,指得厚禄的人”)[4],认为“肉”普通百姓也吃,并不是只限于“居高位”的统治者,“肉食者”不足以成为“得厚禄的人”的代称。“肉”当取其在古书中的第三个义项,即“有孔的玉器或钱币的边称肉,与好(孔)相对而言”[5]。在文中借指铜器——鼎,“肉食”即“鼎食”。笔者认为此解释证据不足。《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四:“其出入也时,食肉之禄,冰皆与焉。食肉之禄,谓在朝廷治其职事就官食者。” 正义注曰:“在官治事,官皆给食。食乃有肉。故鲁人谓曹刿曰‘肉食者谋之,又说子雅、子尾之食云‘公膳日双鸡。是大夫得食肉也。传言‘食肉之禄,禄即此肉是也。”在春秋战国时期,禄食制度是确实存在的。此外,《左传·宣公二年》载:“使尽之,而为之箪食与肉,置诸橐以与之。” 意思是说(赵盾)给他(灵辄)预备一筐饭和肉,放在袋子里给他。此时灵辄只是一个普通的奴仆,“食肉”是赵盾对他特别的赏赐。曹刿是鲁国一位没有权势的人,不能位居“食肉之禄”之列,但他善于谋略,与目光短浅的“肉食者”形成鲜明对照。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将“肉食者”直接译为“做大官的人”,亦为正解。

课文中的“安”“孚”“情”等看似只是意思简单的词,但却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解读作品的“大问题”,所以对一些存疑的词语还是严谨些为好。

(基金项目:宿州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带头人项目,项目编号:[2014xjcy38]。)

注释:

[1]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2]《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63页。

[3]郭锡良:《古代汉语》,北京大学出版,1986年版,第113页。

[4]杨向东:《肉食者≠食肉者》,中学语文教学,2007年,第12期。

[5]王力:《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88页。

(付琼 安徽宿州 宿州学院校办公室 2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