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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公民离婚可获领事协助的情形

2015-10-12任正红

世界知识 2015年19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领事公证

任正红

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除了“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在本馆登记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登记”之外,中国领事还可为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或者中国内地办理离婚手续提供公证或领事认证服务。

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的情形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据此,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外中国公民来说,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他们原则上应亲自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但实际上多数当事人难以亲自回国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现行规定和做法,当事人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和途径解决。

一、委托国内亲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外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委托在中国内地居住的亲友,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做法如下: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委托他人向原结婚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了解离婚诉讼程序后,亲自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离婚诉讼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签名属实公证。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的受托人,依法定程序向上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材料。

3、如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须送往外国使用,且文书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应办妥中国内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二、直接向居住国主管机关提起离婚诉讼。海外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亦可直接向居住国主管机关提起离婚诉讼。

如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离婚判决书”涉及居住在中国境内子女抚养等内容,外国离婚的相关材料应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并经中国领事办理认证后送回中国境内,由中国境内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裁定和承认。

在居住国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的情形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据此,对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的海外中国公民来说,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如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情况下,无须中国领事出具任何证明。

二、如居住国主管机关为当事人出具的离婚相关材料须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应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三、如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中国境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居住在外国的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回国办理相关手续,后者可亲自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离婚诉讼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签名属实公证。

四、如上述中国境内离婚的相关材料须送往外国使用,且文书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应先办妥中国内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总之,中国领事可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在中国境内或在居住国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提供相应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服务。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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