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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税:配置机理与体系重构

2015-10-12石子印

财贸研究 2015年1期

石子印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00;聊城大学 商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一、引言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就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最大税种。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在2000年之后均超过30%。但是,随着“营改增”进程在2015年的全面完成,营业税这一税种将随之消失,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失去其主体税种。尽管目前在“营改增”中实施了将营业税改革之后的那部分增值税返还给地方政府,但这一权宜之计并不具可持续性。因此,重构地方税体系便成为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重构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提出,长远来看,房地产税可以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近期可以选择将消费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充作地方税主体税种(高培勇,2014)。第二种方案又分三种情形:一是依然实施增值税共享制度,在此大框架下,可以选择将消费税打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杨志勇,2013);二是将个人所得税与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增值税分享方法彻底改变为按消费地分配(郭庆旺、吕冰洋,2013);三是重点打造资源税与不动产税(贾康,2011)。第三种方案是重视房地产税,并建立地方流转税及地方所得税(吴俊培,2012)。第四种方案提出,在零售环节征收零售税,并将其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一起作为地方政府收入(郭庆旺、吕冰洋,2013)。

尽管这些方案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任何的税制改革都是基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管理等约束因素的平衡过程,在分析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地方税时,尤其需要这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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