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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如何定罪

2015-10-09何斌沈言翟浩

检察风云 2015年18期

何斌+沈言+翟浩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对于现实生活中形态各异的贿赂中介行为,理论上、实践中对于“居间人”及其侵吞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争议颇多,应当根据行贿、受贿的共同犯罪理论、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区别对待。

主动帮助请托人寻找受贿人

案例一:2010年3月,被告人徐某获悉朱某欲承揽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项目,虽朱某多次努力但仍被拒绝的情况后,徐某与朱某商议,由徐某出面请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秘书沈某,并与沈约定事成后共同分取“利益”。之后,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打招呼,从而使朱某获取了该工程项目。同年6月和9月,朱某按照徐某的要求,将收到的部分工程款套取现金后交给徐某,徐某先后两次给予沈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7.5万元。

此案中,被告人徐某故意唆使朱某产生行贿的犯意,积极主动地为行贿人寻找行贿目标,与朱某就行贿一事进行了仔细商议。之后的向受贿人请托、给予贿赂款均由徐某实施,对于徐某应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这类“居间人”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就行贿目的、对象、方式与行贿者进行了共同商议,并积极参了行贿的过程,与行贿人结成了共同体,系共同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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