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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贿赂案的“七寸”在哪

2015-10-09段晓博

检察风云 2015年18期

段晓博

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日趋隐蔽化。一方面,一些实权人物对陌生人十分警惕,只有在熟悉、放心的人面前方敢露出贪婪本性,接受以权谋利的不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急于办事的行贿人软磨硬泡多日未必能找到的行贿门道,多方打听寻找能够接近实权人物的人士居中撮合。

正是这种特殊的环境催生了一大批居间介绍贿赂的“腐败官托”和“权力掮客”。

这些以居间人身份出现的“权力掮客”上下其手、穿针引线,使行贿受贿变得更加灵活便捷,也大大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成为贿赂犯罪这颗毒瘤滋生的催化剂。

居间人贿赂案件类型

笔者在检察院反贪部门工作多年,参与查办了多起居间人贿赂案件,经过总结,实践中发生的居间人贿赂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居间人主要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促成受贿的完成。这一类居间人主要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或主动出击,积极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寻找行贿对象;或声名在外,作为疏通关系的关键棋子,被各类请托人团团围住。总之,他们是帮助官员“出售”权力的代理人。例如,原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主任刁维列,在主管税控机招标过程中,其朋友周某和亲属陈某在刁维列授意下,找到税控机经营商,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从多家税控机经营企业拿走贿赂款数百万元,刁维列使上述企业顺利中标并实际占有大部分贿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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