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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虎”落马背后的轨迹

2015-10-08林子雨

检察风云 2015年17期
关键词:公诉人南阳市宜昌市

林子雨

“权为民予,刃有双面。正确使用,可以谋利于民,谋富于国;反之,不但会害人害己,还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领导干部应有责任意识,不用权力打造镣铐,不搞造势一时的‘政绩工程,这样的‘政绩越多,扰民越甚,害民越深。”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在庭审中如是忏悔。这一惨痛的教训得出的“为党正纪莫贪腐”警世之言,值得每一名党员干部反思。

2014年11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有明涉嫌受贿犯罪提起公诉。2015年6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日,法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至此,这个从宜昌打拼了12年,曾在多个场合倡导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绩显赫的省部级高官,自“落马八个月”后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郭有明是在陪同上级领导到湖北丹江口库区视察南水北调工程时,被中纪委人员带走的,媒体称其为最风光时被带走的噩梦典型人物,并能想见当时在场者的错愕……

从“水利干将”到“一方长官”

1956年12月出生于随州农民家庭的郭有明,是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首批大学生,毕业就读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

据检方调查了解,1982年,郭有明毕业后,被分配到湖北省水利三团任技术员,三年后被破格提拔为水利工程三团副团长,成为副处级领导干部;从副团长升任省水利厅政治处主任、人事劳动处处长,只用了九年。

1996年8月,39岁的郭有明升任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成为班子成员中最年轻的一个。两年后,时逢长江抗洪救灾期间(1998年),郭有明奉命前往灾情最为严重的洪湖地区担任救灾参谋。

两年后,为配合三峡水电站建设,宜昌市需要一位懂水利的干部负责协调工作,湖北省委组织部找水利厅沟通,想调郭有明过去。时任水利厅厅长段安华回忆说,他当时比较支持郭到地方上去锻炼,将来回来可以接他的班。

因郭有明在抗洪救灾中表现不俗,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省里领导的肯定。郭有明在水利厅工作期间的几位同事则对他印象不错,他们曾建议郭有明,“在水利厅工作主要和工程打交道。如果到地方任职,不仅能开阔视野,对仕途也有帮助。”

2000年6月,郭有明被调任宜昌市市委副书记,主管农业和水利。随后其出任宜昌市长。2008年2月,郭有明成为宜昌市委书记。

直至2012年7月离任,郭有明在宜昌从政历经12载。与一些官员落马时引发坊间震感不同,宜昌各界人士对郭有明评价颇为正面,“没想到他会出事。”

据一名宜昌媒体人回忆,郭有明为人比较低调、务实,长年穿着一件白衬衫,天冷时套件夹克。重要场合穿西装时,也不是高档品牌。郭不抽烟,不打麻将,酒量也不大,重要应酬才喝一点红酒。和一些官员喜欢住宾馆不一样,他即使到武汉出差,也是基本当天往返。

郭个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并不奢华。曾到访郭家的当地媒体人介绍说,郭有明任市委副书记时,住一套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家中陈设与普通家庭类似。担任市长、市委书记后,他就搬到了宜昌市政府大院居住。

从“成业宜昌”到“祸起萧墙”

借着葛洲坝和三峡两大水利工程的东风,宜昌市在湖北省的地位颇为特殊,近20年来已顺利完成从小城市到中型城市再到大城市的“两级跳”。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宜昌、襄阳被确定为湖北省的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

对于当地主政者来说,这一新的机遇,也暗含着更多压力。时任宜昌市市委副书记的郭有明尤为重视招商引资。他常亲历亲为跑项目,甚至多次带领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到招商企业就地办公,强调“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

郭有明此前被认为是一个“能干实事”的市政府主要领导。他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宜昌GDP大幅提升,从2004年的400多亿元升至2011年的2140.69亿元,地方财政公共(一般)预算收入也由15亿元提升到120亿元,在全省率先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宜昌速度”引发上下广泛关注。2011年4月8日,湖北省召开了省委省政府推进“一主两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宜昌办公会,省委领导充分肯定宜昌的成绩。这一年,郭有明兼任了湖北省副省长职务。

然而,2012年郭有明最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200亿元的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责任公司几乎全面停产,近百亿元债务压顶,“宜昌速度”面临危机。

2013年11月26日,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对郭有明立案审查并采取“双规”措施。

随着案件侦破,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浮出水面……

“龙盘湖”景多变幻 竟成了“导火索”

据了解,2013年6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在湖北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巡视工作时,接到一些群众反映:张莉华(郭有明家属)曾在“盘龙湖”旅游开发区违规购买了一套高级独栋别墅,后来他退掉该栋房子的同时,接受了开发商给他的130余万元“差价款”。

在调查中,第二巡视组还发现郭有明对其大学校友、投资商余长江非常照顾,在短短几年里,帮助其在宜昌拿下多个地块,投资房产、旅游等多个项目,存在以权谋私等问题。

2013年9月,中纪委第二巡视组将湖北部分官员问题线索转交中纪委。9月23日,中纪委第二巡视组在向湖北省反馈巡视情况时,巡视组组长杜德印表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片面的政绩观。”

2013年11月,中央巡视组再次到湖北省巡视。外面风声很紧。郭有明听说组织上在调查他,他有点怕,觉得自己订购别墅的事违约在先,按购房协议规定“龙盘湖”可以没收全部定金和房屋。至于这房子是否升值都和郭有明没有关系。该公司老板余飞不但把订金退给了郭,还多送给其130余万元溢价款。当时郭有明在痛苦中纠结,他不肯把这笔钱上缴组织,因为他知道这是严重的违纪违法,他走到今天很不容易,也曾经辉煌过,不甘心自己沦为阶下囚;他之所以没有向中纪委坦白,一来觉得太丢人,二来是意识到自己在铤而走险,所以就让张莉华把“溢价款”退给余飞,采取挽救措施,企图蒙混过关,妄想继续当官……

但一切都于事无补,郭有明在陪同上级领导到湖北丹江口库区视察南水北调工程时,被中纪委人员带走,使自己的“黄粱美梦”彻底破灭……

经检察机关审查,这起受贿案终于水落石出:2011年元月,郭有明和妻子张莉华一起到余飞的龙盘湖旅游度假区看了该项目中的别墅。事后,张莉华以其弟弟张中华的名义在此区定购了一栋面积500多平方米、价值477万元的高档别墅,缴纳了45万元的订金,办理了相关手续。2012年7月,农民工为余飞拖欠工钱而到公司闹事,此时来了一个客户,看中了张莉华选订的那栋别墅,几经上涨,总价已经达到600万元,比张莉华选订别墅时的价值增加了150万元。

后来,在张莉华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余飞考虑到郭有明对其公司的帮助,为了今后继续得到市领导的关照,经征得张莉华同意后,余飞除了将45万元订金退还给张莉华外,又以房屋增值的方式送给张莉华“溢价款”131.4万元,并给张莉华办理了退房手续,将 2011年1月签订的那份协议销毁了。

庭审,控辩双方争议“两个焦点”

2013年11月26日,郭有明被中央纪委“双规”。因为问题严重,中央纪委将郭有明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办郭有明案。郭有明受贿案侦查终结后,2014年10月29日,省检察院以郭有明涉嫌受贿罪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1日告知郭有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郭有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接到郭有明案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以该院检察长薛长义为第一公诉人,由公诉局局长齐钦和起诉二处副处长李新钢、审判监督处副处长闫桃群两名主诉检察官组成的公诉专案组。薛长义介绍说,为了确保庭审质量,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讯预案、法律文书、审查报告和出庭预案等,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每一份证据达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

作为第一公诉人,薛长义主动承担了大量工作,亲自领导协调、亲自阅卷、亲自提讯被告人、亲自出庭。其间,他多次到秦城监狱提审犯罪嫌疑人,向高检院公诉厅、省检察院指导组领导汇报本案审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协调省院侦查部门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薛长义除负责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外,还负责应变要求较高的全部质证工作。

“专案组四名公诉人都把侦查部门的40多本卷宗翻了很多遍。把相关的材料摘录下来,做成阅卷笔录,做到熟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能够一字不差地背诵关键环节。”公诉人齐钦说,他们同时制作了230余页、近14万字的审查报告;技术人员扫描卷宗材料3000余张,并从中筛选出900张作为最终演示使用;在庭审准备过程中,公诉组制作详版、简版两套示证方案,其中简版示证方案易稿十余次。

然而,这样的功课做足之后,四名公诉人并未感到轻松,掌握的材料越多,思考的问题也更为繁杂。未来,他们的“对手”是除一位工作能力强、社会阅历丰富的省部级官员外,还有被告聘请的研究贪污贿赂案件的知名辩护律师。

公诉人李新钢告诉记者,为此,公诉组将这名辩护律师及其相关著作进行了研究,针对其相关法学理论、前沿的法律观点进行梳理,并做了一定的应对。在侦查阶段,郭有明表面上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内心的痛苦与人性挣扎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为激烈。对此,公诉部门对郭有明在中纪委接受组织调查阶段所做的自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写下的悔过书,进行了深刻分析审查,研究判断,防止郭有明在庭审中突变(翻供或其他)。

公诉人闫桃群介绍说,针对郭有明想尽快结案的心理特点,我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每一次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都会赶赴秦城监狱提讯被告人,向其告知上述情况,并向其解释延期、退查的原因,使被告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2014年11月9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有明涉嫌受贿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有明受贿案。据记者了解,郭有明是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的首个“十八大后”落马的第17名省部级高官。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大可、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长江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市委领导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湖北稻花香酒厂改制、违规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张莉华、其子郭灿、其弟郭建军、特定关系人肖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郭有明的量刑,公诉人既指出被告人郭有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也对被告人到案后能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肯定。建议法庭对郭有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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