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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

2015-09-30

人民周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刑诉法职权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刑事司法学院博士许慧君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撰文指出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刑事诉讼的职权配置,检察机关“身兼数职,职能多元”。伴随着刑诉法的两次修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愈加复杂:检察、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监督,等等。不同职权具有不同属性,呈现不同特点,其运行也需遵循不同的规律和要求。而传统研究往往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为一个整体来定性和分析,因而产生诸多问题。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立法又赋予其救济和纠正程序违法行为的新期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面对多样的职权定位,唯有在理论上厘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不同职权、承担的不同职能,才能据此在检察机关内部优化职权配置,统合资源,调整机构,配备检力,逐步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符合检察机关不同职权内在要求和自身规律的方式方法去规范和指引检察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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