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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 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与对策

2015-09-23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商业会计 2015年7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网店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电子商务的定义简而言之就是将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电子化、网络化。按交易对象来分可以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如阿里巴巴;另一种是B2C(Business to Customer),即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如京东商城;还有一种就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形式。据统计,截至 2014年 6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5.8万亿元,同比增长34.5%。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43.9%。于是对电子商务征税也逐渐提上了议程。其中,B2B和B2C企业在线下已经缴税,对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针对的是C2C企业。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

由于B2B和B2C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按照我国现行的税制,这些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税法的要求纳税,不存在对B2B和B2C征税的问题。B2B之间的交易主要面对的是企业,只是借助于网络交易平台,本质上还是一种交易行为。B2C主要面对的是个人而且建立了完善的发票制度。C2C主要是个人对个人,国家尚未对其采取征税措施。在B2C和C2C模式下,借助互联网模式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但给税收环境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易造成税款漏征漏管,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另一方面,易造成征税成本高、税收管理效率低的状况。

二、C2C征税的困境

(一)对税务登记的冲击。由于网店注册门槛比较低,个人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只需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账号就可开设店铺,这与税务登记制度相冲突,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认定和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网店经营者只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可以进行经济交易,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不一定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这些经营者也不一定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而税务部门以目前的手段难以对税源进行监控,弱化了税收管理的作用。

(二)对税务稽核的影响。在C2C交易中,由于条件限制,交易过程中多数商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不作账务登记,只有网上交易的交易详情和网店经营者的订单数,而这些网上的数字和凭证都可以轻易的更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这样,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依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

三、C2C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设计

(一)现行B2C征税方案。我国的B2C企业以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为主,这些企业都在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了登记,各项证件齐全。其征税主要涉及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证明管理、税务稽核等环节。而这些环节与传统企业的征税流程并无较大的区别。此外,这些B2C企业都建立了完善的发票制度,消费者在这些购物网站购买商品可以获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两种类型。这些公司的纸质发票通过其在线下的注册企业开具,以当当网为例,其开具的发票可能为“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或“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此外,我国也在一些B2C商城推行了电子发票的试点工作,因此像京东等企业是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的,并且京东也提供了发票查询的入口。同时,税务局规定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要通过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总之,我国B2C企业征税流程和方案都已相对成熟。

(二)税收征管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逐步形成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而个体网店由于没有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监管困难,从而造成了税务部门征税的困难。因此,笔者根据个体网店征税的难点设计了以下的征管体系。

C2C征税流程图

网店由于地域分布广,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将网店登记置于线下分别登记,不便于网络购物的管理,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与工商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将网店置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大大提升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部分行业需设立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和网络运营商认证制度,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的安全,使网络购物朝着有序合理的方向发展。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通过云端数据共享,网店经营者在进行网店登记注册时,与网店有关的数据直接储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以便于税务机关建立详细的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同时与网络服务机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平台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跟踪和交叉控制。

对于不同的网店经营者所适用的征税办法有所区别,例如有一部分网店经营者有完整的会计资料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部分纳税人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来缴税。所以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经成为C2C征税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纳税人的认定可以在登记注册之时,通过云端数据的自动匹配,实现不同纳税人的匹配。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这也使电子发票的 “功能”得到提升。电子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新的表现形态,在会计核算、审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网络购物中以B2C形式存在的企业肯定具有开具电子发票的条件,而一些个人网店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够开具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统一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对C2C卖家开具的电子发票作为一种税务稽核的依据。

由于C2C主要存在于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可以将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税务代理中介,负责办理纳税申报、代缴扣税款、开展税务咨询等业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再将税款集中缴纳给税务机关,这样可以简化纳税环节,提高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为鼓励第三方平台参与到税款的征收环节,可以允许第三方平台收取适当的手续费。

(三)大数据的运用。税务机关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抓取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征管效率,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各项纳税优惠,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大数据,预测纳税人税收收入,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漏税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交易数据储存在和税务机关共享的服务器中,税务机关通过深度挖掘数据,达到税务稽核的目的。

(四)税种的确定。C2C与线下实体零售交易相比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商务贸易活动,只是C2C交易对象与传统交易相比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变得模糊,但这并不妨碍其在税种和税收优惠方面的确定,毕竟C2C交易对象可以通过其交易内容确定。所以我国现在征税的税种同样适用于C2C经营者。再者,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趋势是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如今部分企业已经在尝试线上支付,线下消费,比如说团购网站,如果另立税种就会存在线下和线上在税种选择上的困惑,甚至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五)税收优惠。在整个电子商务发展中,不同的行业面临的情况不同,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也不同。某些行业随着电子商务兴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某些行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冲击。对不同的行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应该从三方面考虑税收优惠:其一,国家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模式,设立一定额度的免征点,网店经营者一年总税额低于一定的额度可以不交税。因为淘宝94%以上卖家店铺的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是淘宝的主体市场,且超过8成的卖家日均发单在5单或以内,年销售额20万元以内的占84.1%,100万元以内的占96.5%,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减少网店经营者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一些中小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其二,国家在税收方面必须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的人均收入肯定会高于西部地区的人均收入,如果不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将不利于地区的均衡发展。其三,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是不一样的,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批发零售行业的人均工资为50 308元,而从事农牧业的人均工资25 820元,对不同行业采取一定的税收措施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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