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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5-09-15刘文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概念

刘文娣

摘 要: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驰名商标具有识别和财产两重作用,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要也有别于普通的商标。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然不尽相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与相关立法的初衷相违背。文章将就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保护机制、存在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完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概念

引言

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含义表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一般地说,也会为这一范围内的公众所普遍了解。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一、驰名商标概念和认定

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指认定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主张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对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商标进行确认的过程。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④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我国司法实践方面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现状

在驰名商标权威机构认定方面,应将认定权扩至仲裁机关。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其中国家工商总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方式确认驰名商标,但确认是非终局性的;人民法院采用司法程序,仅以被动认定的方式确认驰名商标,确认则是终局性的。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除上述两机关外,作为准司法机关的仲裁机关也应对此有所作为。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愈来愈复杂,技术含量愈来愈高。仲裁员通常都是行业的专家,熟悉行业内的惯例。在认定方面,法律往往对此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而仲裁员裁决纠纷时,不仅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还可以适用更为普遍的行业习惯。其次,当今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决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也越来越短。这就使知识产权纠纷所要求的裁决快速性具有特殊意义。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加之仲裁使用的程序还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具体约定。这些特点都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对高技术含量和高效率的要求。如果在商标纠纷仲裁中,仲裁机构因为没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而必须中止整个程序等待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仲裁高速性的优势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理应赋予仲裁机构以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促使纠纷以仲裁方式尽快解决。严重影响。因此,理应赋予仲裁机构以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促使纠纷以仲裁方式尽快解决。到严重影响。因此,理应赋予仲裁机构以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促使纠纷以仲裁方式尽快解决。

三、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议

1.确立反淡化制度

淡化,是指减少、弱化驰名商标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关系,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商标的信誉的行为。“淡化”指的是来自三个方面对某驰名商标的损害。第一,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第二,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第三,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淡化行为造成的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应建立反淡化制度,对驰名商标实行全方位的保护。

2.建立域名保护制度

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其成为网络经济中被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那么网络虚拟社会中也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3.建立驰名商标防御注册制度

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注册或使用,对自己的商标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而进行注册,即驰名商标权人把认为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先行予以注册,对自己的商标可能遭到的侵权进行主动预防。防御性商标注册包括联合商标的注册和防御商标的注册。

经过近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随着国际准则的不断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也一定会继续向前发展,不断为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宋东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3年3期.

[2]衣庆云.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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