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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路径探讨

2015-09-15殷小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注册制改革路径

摘 要:证监会发布《国九条》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重点是完成充分高效的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注重事后监管。当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艰难发展时期,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风险以及相关法规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应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不仅实施注册制改革,还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路径

国务院于去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称之为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把应公开各样资料准确完整地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申报文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作形式审查,但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我国推进注册制改革的环境背景

我国改革之前所实行的股票发行核准制是为了充分稳定资本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经济快速不断发展,核准制弊端日益显现出,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随之成为必然。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干预股票市场过度

核准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仅拥有审核股票发行上市的权限,并且掌控企业上市的规模、步骤及资源分配。资本市场被监管部门控制,造成审核效率低,进而导致企业上市排队现象,最终引起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等问题。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赖行政权力过分

核准制主要依赖行政力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而行政监督的精力集中于事前审核环节,便导致对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薄弱。公司上市后屡屡不断发生高管人员辞职套现等现象,多数企业虽有赢利但不分红。因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企在审核过程中诱发权力寻租。

(三)中介机构承担职责不合规范

在核准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为实现上市发行、获得更多的募集资金与经济利益,合谋串通现象屡见不鲜。但对中介机构存在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轻的事实。故而要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监管处罚力度,进而提高我国企业上市效率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国外先进经验借鉴

因我国一直以来均在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却缺少注册制方面经验,所以进行改革理应借鉴国外成功先进经验。

(一)美国采用双重注册的股票发行方式

美国的“双重注册制”主要指联邦实行以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而州实行以实质审核为核心的注册制。美国注册制旨在平衡不同阶段进入企业股东之间的相对公平,特别是保护维护上市过程中投资者利益。美国发行注册制的核心优势有三点:一是审核主体多元化;二是审核程序相分离;三是部分实质审核的监管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德国采用注册制和审核制相结合的股票发行方式

德国实现证券发行与上市相分离,由不同机构根据不同制度分别监管。对发行但不上市公司实行注册制,令更多企业成为上市候选对象,提高审核效率;对发行并上市公司实行核准制,由专业人员对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司价值做出判断,展现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审核的效率性与合理性。

三、我国推行发行注册制改革应选的路径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初始发展时期,注册制改革终究是一场复杂系统工程。“中国式”的注册制应结合中国市场特色,设计出一条具有渐进性、混合并行变迁路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要走渐进式道路

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是一个变迁过程,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是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强制性变迁,必然要经历一段渐进式的路径选择过程。这个过程中,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具体国情,这将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反复完善的长期过程,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全意义上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条件,要选择走一条拥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改革道路。

(二)我国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完善手段

推行注册制改革,两个基本要求必须得以满足:一是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1.注重信息披露,加强惩处力度

发行注册制是以注重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各证券主体完成各自职责。我国资本市场证券发行信息欺诈现象频发,主要原因便是参与主体信息掌握不对称。只有令参与主体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地信息,投资者就能据此信息做出正常判断。能做到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既需要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更需要加强对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2.推进制度深化变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制度实质是核准制下行政发行批准权的沿袭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规体系,更是存在法律盲点。股票市场的配套制度如资产评估、中介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尚不完善,使投资者过度依赖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所以,注册制改革是涉及各层次资本市场与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相衔接的系统工程,必须逐渐实现由行政干预向市场化机制转变,证券监管机构应将股票发行权逐渐转移给证券交易所,只承担督导的责任,并且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

3.注重转变证监会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以厘清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出发点,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实质上就是减少行政干预,真正回归到监管本质。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是“裁判员”,而不是“教练员”,其应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工作重点由“重审批”职能向“重监管”职能转变,把对股票发行的事前、事后监管放在首位,切实完成监管责任,改善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淮,顾连书.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制度条件及其政策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02),47-48.

[2]顾连书,王宏利.我国新股发行审核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11),47-48.

作者简介:

殷小曼(1991.09~),女,黑龙江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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