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5-09-15尹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

尹哲

摘 要: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本文从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提出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基因信息;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

一、基因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

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其实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基因隐私权的性质

首先,基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根植于隐私权,是一个人人格尊严的内在体现。其次,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基因隐私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使用、处分等,只要其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该种义务是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取、刺探、擅自发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隐私以及种种利用基因隐私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基因歧视的行为。

(二)基因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1.基因隐私权的主体

基因隐私权,它的内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构成的,所以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在自然人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它应该涵盖胎儿和死者。

2.基因隐私权的客体

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即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这些属于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个人自由控制、管理个人基因隐私的前提。其中,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主要指公民个人有权对自己的基因信息进行合法、合理地隐瞒、使用,甚至是进行无偿的捐赠或者是有偿的转让。

3.基因隐私权的内容

基因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公民个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基因隐私权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参照一般隐私权的内容,本文认为基因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基因信息知晓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要求自己受检后获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关基因检测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②基因信息隐瞒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基因信息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或者拒绝接受基因检测;③基因信息利用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有偿转让或者无偿捐赠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来满足自己精神上、物质上的需求;④基因信息同意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⑤基因信息维护权,即基因隐私权人对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三﹑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对基因隐私权进行民法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其必要性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得以体现:

(一)有利于保护基因信息的价值

当今社会,科技的日新月异,基因已广泛运用在各个科学领域。在医学领域,随着基因诊断、基因预测、基因治疗、基因药物的研制以及基因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人类在攻克诸如白血病﹑癌症等疑难杂症时有了新的转机;在生物学领域,多利羊的成功克隆,使得人们在解决各种濒危物种灭绝的问题上有了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基因的巨大商业价值不但体现在它推动了上述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产业链的飞速发展,基因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令人叹为观止。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基因隐私权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的概括组成,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性,承载了一个人外在的人格尊严和潜在的财产价值,是一个人内在属性的象征。在后基因时代,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成熟和普及,这种内在属性只需要一个人的一滴血、一根毛发,可以说只要一个人身上的一个细胞,就足以将其基因隐私揭示得清清楚楚。

四、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权这一编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内容包括基因隐私权

本文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中要汲取《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精髓的部分,比如要采纳人格权的两种直接保护方式:一是行使人格请求权;二是行使侵权请求权,同时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实人格权的内容,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隐私权,并对基因隐私权做出特别规定,以便我国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迎接基因技术的普及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二)确立我国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确立同意原则,即对于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要进行基因检测,是否要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牺牲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利益,本文认为无论基因隐私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出于何种目的,通过何种手段,均要事先征得基因隐私权人的同意,并且要按照基因隐私权人的意思对其基因信息在其同意的场合、用其同意的方式来进行采集、使用。其次,要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即基因技术的应用,应不违背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同时有必要对基因信息的利用加以限制,使之在最大程度上造福于人类社会。

(三)明确规定我国基因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基因隐私权人不但可以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消极地维护,还包括可以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积极地主张,最重要的是基因隐私权人有权以基因隐私受到侵犯为诉求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基因隐私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随意滥用自己的基因信息,给国家、集体、其他人造成损害。比如,不得滥用基因检测技术对胎儿的性别进行筛选,这将会打破人类性别比例的平衡,影响到人类的繁衍生息。

猜你喜欢

民法保护
基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及民法保护分析
基于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分析物权的民法保护
民事权利客体视角下的信息财产研究
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现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