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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角度谈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写作

2015-09-15伊世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说理

摘 要:当今对裁判文书说理写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和评析辩护意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写作,并与定罪量刑合理统一,以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今刑事法官的共识。

关键词:刑事;辩护意见;裁判文书;说理

一、命题提出:辩护意见是来自被告人的呼唤

本文所称的辩护意见,仅指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为广义的辩护意见,非仅包括被告人辩解。针对不同的辩护意见形式,法院常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并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写作过程中。

(一)矛盾回避策略

即人民法院为回避矛盾、掩盖分歧,在裁判文书中不表述辩护意见,常见于争议敏感案件中,如涉诉信访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中。

(二)置之不理策略

仅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予以表述,但不作任何评析,原因在于该辩护意见系主要和实质的辩护意见,必须予以表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予以适当评析,故索性“置之不理”。

(三)错位论述策略

即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相互错位,即评析没有围绕表述的争议焦点进行,主要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或者“难言之隐”造成。

(四)针锋相对策略

表现为针锋相对、咄咄逼人、居高临下、强词夺理,主要原因是受到传统实质正义和陈旧办案思维的影响,重视判决结果,忽视说理过程。但是由于言语的激烈性和对抗性,可能有违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五)无为无错策略

原则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表现为套话、空话、废话连篇,对辩护意见的评析无所作为,以致评析徒有形式。

(六)法理情和合策略

对辩护意见的评析贯通法、理、情,并做到了很好地交合,做到了释法正确、说理透彻、合乎常情,是正确的应对之策。

二、现状检索: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答

近三年来,明溪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87件,依法处理被告人776人,其中有辩护人的被告人283人,在判决书中表述和评析辩护意见的分别为187件286人和200件393人。从辩护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作罪轻辩护居多,作无罪辩护较少。从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的方式来看,表述以概括归纳为主,全面反映较少;评析以笼统评析为主,且评析风格沿袭明显。不足之处:

(一)不尽表述

主要表现为:不完全表述、不规范表述、不合理表述,对主要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表述和评析,而仅用“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一笔带过。

(二)不当评析

主要存在评析较少,说理不够透彻;程式化严重,不敢突破现状等问题,如对辩护意见采纳与否说理不清,有的仅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不利于被告人的息诉服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其并非个案,也是当今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通病,亟需引起重视。

三、问题之源:辩护意见说理困境成因分析

(一)法官的主观因素

1.法官对于“错案追究制”的过分保守

由于对“错案”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学界、社会公众甚至各地法院都看法不一,为求自保,法官在裁判文书的撰写中,显得格外小心,唯恐在论述中出现明显的错误判断,陷入错案的泥潭。

2.法官对于刑事裁判文书受众也就是公众法律能力的就低判断

“绝大多数法官把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作为自己判决书的预期受众。为确保裁判文书得到尽可能多的认同,法官往往会罗列法律规范和自己认定的法律事实,以避免“言多必失”在网上引来不必要的猜疑。

(二)外在因素影响

1.激励机制的欠缺

我国法官的任务仅仅是查明事实,选择适用法律,并保证事实与法律选择的正确性。哪怕你撰写了再好的判决书,对法官也没有太多的个人效用,不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的还是学术权力上的。”[1]

(三)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法官工作压力大,难以保证自己有充裕的时间对自己的每一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

四、寄语未来: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建议

(一)裁判文书说理方式

1.修辞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本质上是对语言文字的运用,需要运用到修辞的手法和技巧。修辞“作为一种说服的艺术,它可以弥补形式逻辑证论之不足,可以增强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因此,修辞论证是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以兼顾,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的重要方法”。使得判决更具可接受性。最后,修辞说理应当结合法理情和合策略,以使判决“做到法理、情理、事理和文理的‘四理并茂”。[2]

2.证据说理

证据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依据,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围绕证据展开说理,并在说理过程中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评析。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的情况,以此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事实基础,从而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法院基于该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其后的说理产生信服。

3.方法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还应当讲究适当的方法,同时可以综合案情,进行个性说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慎用概括,要逐一予以表述。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可以使用多种证明方法,要善于从案件本身挖掘证明材料,只要是对案件审理和文书说理有帮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裁判中立原则的都可以引用。

(二)构建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保证体系

1.培养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推动裁判文书的说理写作

为提高裁判文书说理写作的水平,需要改良现行的法官培养机制,制定裁判文书质量评判标准,建立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裁判文书奖惩制度,以期在制度的激励下,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2.加强对庭审程序的引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法庭审理阶段必须坚持庭审公开和法官中立,并加强对诉讼程序的引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体系,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此推动文书说理的写作和促进司法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3).

[2]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14.

作者简介:

伊世杰,男,1982年生,毕业于福州大学法律专业,2009年9月起至今在明溪县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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