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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综述

2015-09-10徐贝勒

新闻世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辟谣谣言网民

徐贝勒

【摘要】信息时代,网络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其中不乏谣言。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论文200篇,从宏观上分析了学界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重点、研究缺陷及治理策略,笔者通过对上述研究成果的整理和思考,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法,希望对学界和业界在网络谣言的研究和治理上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网络谣言治理综述

谣言,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而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美国学者彼德逊和盖斯特于1951年在《谣言与舆论》一文中给谣言做了定义:“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现今,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得到广泛的运用,互联网用户也逐年攀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7月23日在京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5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6.6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半年新增网民1894万人。而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手机作为网民主要上网终端的趋势进一步明显。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在网络上获取和发布信息,这也创造了一个更加利于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温床。

近年来,当发生社会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时,些许不法分子凭借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迅速、传播广泛、网络管理的相对滞后等原因制造网络谣言并散布,引起网络社会不安,不少谣言还影响到部分受众的正常生活。

本文梳理了学界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文献中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分析国内在网络谣言研究领域的研究重点、缺陷以及治理措施。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选择了下载次数前200的文献为样本,展开研究。

一、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是研究的重点

谈到网络谣言的产生,笔者认为因素有三——科技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绝不是在某一个单独的原因下产生并传播的,它的产生必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科技因素

由于互联网的包容和开放让众多网民无论文化程度、身份职业、素质高低都能参与其中。网络给用户提供了一个更宽广的接触不同人的舞台,能够很方便的与其他用户产生互动,但网络上不同身份不同素质的人鱼龙混杂,而在各种信息的交流和传播中,信息随着传播次数的增加,发生变异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这给谣言的产生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加之大多数网络用户都是匿名上网,在一定程度上给用户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和神秘感。但是“网络的匿名性很好的隐藏了网络信息交流主体的身份,为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则纵容部分用户肆无忌惮地散布谣言。

2、社会因素

社会成员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相对薄弱,遇到突发事件时,官方因证据不足或时机不到等原因拖延真相的公布或怕引起社会恐慌而隐瞒事件的真相,权威信息的相对滞后、权威部门对网络谣言产生的预警能力相对较差。“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环境的变动一旦具有危机性,就会引起社会成员的危机感。认知的局限与误差,对突发事态模糊前景的主观臆断与揣测,对事件梦幻般的联想及捏造一旦符合人们的臆测,谣言便会产生。”

3、心理因素

人们会因为面对未知的事物而发表一些莫须有的言论,也会因为面对一些事物的恐慌而通过自己的揣测来发表言论。在面对一些事情时,当相关部门对一些社会重大事件和突发情况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时,有少数心态不正常的人就会将一些信息的不公平、不合理歪曲放大来达到自己宣泄的目的。

二、国内研究相对滞后,成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

1、国内外研究的比较

国外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对网络谣言的生成、传播、控制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从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对网络谣言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研究成果丰硕。“同时西方国家充分运用这些理论,将这些成果运用到实践中,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并运用现代科技积极建立网络谣言预防、防堵和控制机制,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虽起步相对外国较晚,随着近年来网络谣言事件的不断发生,很多学者也逐渐开始关注这一研究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相比较外国的研究,仍然不够丰富和系统。“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著作和文章主要围绕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传播途径及网络谣言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且多数是从传播学、信息管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网络谣言这一社会问题。”而且国内在网络谣言领域研究相对滞后,大多数都是在谣言已经传播开来或谣言已经接近消退期时做出的研究。

2、研究成果运用不到位,法律角度治理相对保守

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的结合度不高,很多措施在研究中提出,但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运用新兴媒体进行辟谣的手段出台较晚。比如微博辟谣,作为用户数量极大的一个新兴媒体,新浪微博具有传统媒体没有的受众群,且传播手段更加新颖,更容易被网友接受。新浪微博辟谣官方账号在2010年注册后,2011年关注人数达到30万,2015年,关注人数达到90万。这乍一看来关注人数是很多,但比起微博上稍微有名一点的段子手,还是有很大的关注数量差距。

网络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只是有所规范。在搜索到的样本中,从法律角度来提出关于网络谣言治理措施的文章从2013年开始才逐渐增多,但在谈到具体措施时大多数都是一笔带过,没有提出较实际的和比较明确的解决方法。在法律治理方面并没有很明确的定性定量,这让很多谣言有回旋的余地。“实际上极少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造谣者,大多也只是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这显然不足以震慑造谣者。”,“我国《刑法》未能充分认识到网络谣言远远大于传统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脱节,刑罚制度不完善,客观上纵容了网络谣言。”

研究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利用网络谣言,将其危害性转化为积极因素。这看起来似乎可能性很小,但事物都是有两方面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随着谣言的产生,相关部门应当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网络谣言的漏洞和缺陷来抢占舆论制高点,鼓舞士气,将群众消极的心理状态转变为解决事件的动力,利用群众的力量,将网络谣言的威力迅速化解,将社会建设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高度。

三、网络谣言需从多角度治理,强化群众的互动参与力度

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急需加强,网民、监管机制、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更要下狠手,出狠招,才能更有效的使网络谣言得到遏制。从传统的治理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个体的道德素质,通过提高网民自身素质来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谣言的产生。二是加强政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监管和控制,提高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将其遏制在产生阶段或控制在萌芽阶段,强化网络谣言辟谣机制,及时有效的在谣言产生第一时间做出相关回应,减轻谣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三是在遭遇突发事件和面对社会重大事件时,通过官方渠道汇总信息,将事实公布给大众,防止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四是完善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化造谣问责制度,完善针对网络谣言造谣者和主要传谣者的刑事责任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结语

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智慧的治理,巧妙的治理。由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与革新,互联网技术实现一个大的飞跃,网民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加。笔者认为,除了传统角度的治理措施,在谣言治理方面,应当强调与现代网络趋势相结合,强化群众的参与和互动意识。

官方在发布真实信息进行辟谣时,和受众的关系大多都是一方在说,一方在听。想要辟谣产生更好的效果,则需要官方同受众进行良好的互动。官方部门可以通过利用谣言举报奖励机制扩大网民的参与力度,使网络用户和官方部门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这样既能更快速的增加官方辟谣的影响力,提高官方辟谣的传播速度,使网络谣言在更短的时间、更小的传播面中得到遏制,也能使官方部门的威信得到提高,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引导更多群众参与谣言举报乃至辟谣的全过程,从而更好地规范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7-23

②杨茂凯,《网络谣言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3

③姜胜洪,《网络谣言的形成、传导与舆情引导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2(6)

④高兵武,《政府对网络谣言的防范与治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⑤田惠凤,《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治理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⑥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

⑦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新闻系)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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