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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保障公民知情权

2015-09-10孙立智

人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知情权

孙立智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再次将司法改革提到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文章通过分析知情权理论下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并针对当前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路径,即:必须健全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关键词】知情权 司法公开 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推进“阳光司法”,最高院提出了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设想,目前已经试点完毕,在全国各地推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在多种场合强调了司法公开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民主化、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①

知情权理论与司法公开

所谓知情权,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知悉和获取司法活动中和自己相关信息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社会公众也同样有从司法机关获取自己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于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社会公众不仅可以从司法机关了解相关的案件信息,同时还有权从新闻媒介获得信息。

1690年,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最早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并就此进行了阐述,就公开国家法律的好处进行了论证,认为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是公民的权利,能够有效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同时,洛克还对不公开国家法律的弊端进行了论证,认为这样就会导致政府滥用其权力。当然,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指的知情权和现代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知情权并不是相同含义,洛克所指的知情权并非现代人权中的一项权利。1950年开始,美国学者肯特·库伯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知情权的概念,其对知情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所谓的法律上的知情权也就是公民有权知晓其应该知晓的事情,所以,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并且保障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让公民能够顺畅地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必须保障相关的行政信息能够让公民顺畅地获取。随着世界各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确认知情权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民主权利。比如,联邦德国在《基本法》当中率先从宪法制度的层面,确认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1976年,美国政府颁行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于情报、政府会议和相关文件有知晓的权利。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案件相关情况的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司法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知情权是诉讼当事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为此,司法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第一时间内顺畅地获取与司法活动相关信息,而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知情权的获得,和司法公开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知情权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健全完善。“重实体、轻程序”历来是我国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大特色,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轻视程序的现象依然在司法活动中或多或少地得到表现。当前,程序正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此状态下,我国对程序不够重视、忽视司法公开的现状亟待加以改进,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司法公开虽然也包含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司法程序的公开依然是重点,程序正义的实现,在较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司法公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民主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更多的社会公众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司法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阳光司法”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社会公众对于“暗箱操作”而导致的司法程序不公开和司法审判结果的不公正越来越排斥,更多的社会公众更为急迫、更为坚决地抵制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的程序不公正、不公开。基于民众的呼声和现实的迫切需求,促使执政者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路径,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以此回应民众关切。

另一方面,司法公开是对社会公众和司法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情况进行公开是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如果缺乏必要的司法公开机制作为保障,整个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实现。健全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包括立案公开、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公开等全部的司法审判执行过程,在“阳光司法”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在保障了民众知情权的同时,其作为一种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为此,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准确而全面地了解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进度、裁判理由、裁判结果,有利于切实推进司法廉洁,为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创造有利的条件,将大大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公开的价值与功能

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用较大篇幅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安排,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司法公开本来就是属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有利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确保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公正行使,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才能让司法取信于民。当前,部分民众之所以不信任司法,是因为司法公开的力度不够,司法实践活动在人民群众心中还存在一层“神秘的面纱”,为此,推进司法公开,必将能够成为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障碍,司法公开工作、“阳光司法”工程必将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人民群众在遇到各类矛盾纠纷之时,已经较为普遍地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导致每年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纠纷呈现增长态势,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存在“人少案多”的现象。在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以最大限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正所谓法律界中的一句名言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的诉求及时得到实现,才能通过司法途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均是司法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而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实现对司法实践活动的收益、成本之间进行综合评估,着眼于司法活动的总体效益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健全完善的司法公开工作体系下,能够让整个司法活动从立案、公诉、庭审、判决、执行等全部过程处于一种公开透明的“阳光”状态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的知情权,能够避免当事人对自己案件处理的担忧而四处告状、反映案件,能够有效排除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可能“暗箱操作”相关案件的怀疑。健全完善的司法公开背景下,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监督司法实践活动的所有过程,这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的一种普法行为,能够让公众更加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推进司法公开还能够发挥一种潜在的良好效益,通过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通过民事案件的公开促进人们诚信经营、诚信为人。

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是一种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也就可能导致司法官员对案件进行“暗箱操作”,由此产生司法腐败。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也发生了不少司法腐败案件,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公开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完善,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民、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司法权并没有在“阳光下运行”,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当前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中,应该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让司法机关处理的每一件案件都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司法案件的办理全过程均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司法独断、司法腐败,切断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不正当交往途径,有效防止或者减少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的发生。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权威还体现在,通过立案、庭审、执行等司法程序的公开,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神圣和尊严有着更为真切的体现。而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开,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法官如此决断案件的原因、法律依据等,有利于社会公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为此,司法公开背景下,司法工作者暗箱操作的难度大大增加,极大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当前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习近平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②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健全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国内公开三大平台,深入推进“天平工程”的组织实施,确保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比如,少数地方司法机构的领导对司法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对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没有紧迫感,措施不得力,影响了司法公开作用的发挥。甚至极少数司法机关领导对司法公开工作竭力排斥,认为一旦全面实施司法公开,许多案件将被媒体炒作,因此不敢公开司法案件办理情况,对司法公开有畏难情绪、抵触情绪。少数司法机构对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公开的要求“选择性执行”、“选择性公开”,挑选自认为办得不错的案件予以公开,而对大多数案件不敢公开、不愿公开,公开的案件不多、公开的力度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极少数司法机关将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形式,在形式上也按照相关要求将立案情况、裁决结果、裁判文书等有选择性地上传到其官方网站,但是却完全流于形式,相关司法审判情况极为“简略”,甚至连裁判文书中公诉人名称、被告人名称均以“××”代替,案情也极为粗略,根本就达不到回应民众关切和方便民众监督司法的作用。对于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关切,许多司法机关被动“回应”,工作极为被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知情权理论视域下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健全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对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两高”的规范性文件等方面。除了这些规定之外,我国许多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文件等同样对司法公开问题作出规定。所以,我国对司法公开问题的规定交错重叠,其规范性严重不足。相对于司法公开相关问题的规定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和细化,国务院于2007年颁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集中统一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层级虽然较低,但对此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而全面的规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阳光透明政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借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司法公开法》,“两高”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而细化的规定。

第二,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几乎没有对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做出任何惩戒性规定,民众无法满足司法公开需求之时也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得到救济。司法机关未遵照执行司法公开制度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之时,如何追责也无明确规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此,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推进阳光司法和透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就必须落实救济制度,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监督制约与权利救济制度,当事人依法申请无法得到满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必须公开的内容未按要求公开之时,当事人及公民可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健全完善法院内部考评体系,将司法公开工作和法官的晋级考评、职位晋升等挂钩。

第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必须以健全完善的人、财、物等保障机制作为前提。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开工作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包括提升法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调解和应变处置能力。与此同时,在司法公开背景下,需要充足的法官队伍作为支撑,也离不开物质装备方面的支持,国家财政应切实加大对法院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司法公开的环境条件。加大对司法公开系统的研究、开发、应用力度,满足通过网络开展司法公开的现实需要。切实加大社会监督,实现实质上的司法公开,改变目前部分法院存在的司法公开形式化问题。进一步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作机制,按照“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要求,将其建设成为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平台。

总之,只有各级司法机关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发展,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保障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地推进司法改革,才能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才能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民众在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374)

【注释】

①袁定波:“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必然要求”,《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7日。

②王香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瞭望》,2014年3月30日。

责编 / 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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