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中的作用
2015-09-10刘辉田杰霍双成
决策探索 2015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辉 田杰 霍双成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侦查观念和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被广泛采用,在刑事诉讼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按照该规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同时,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东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高级院和东部地区县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此同时,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检察院尽早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系统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工作形式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全过程,不仅能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对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的又一个挑战,它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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