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海盗样本”
2015-09-10孔志国
南风窗 2015年17期
孔志国
对照世俗社会,王朝更迭、疆域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动力,说来说去,也无非是该“堵”该“疏”,怎样“堵”怎样“疏”的选择,取决于统治阶层是否像罗伯茨之流一样,有正视矛盾的勇气和消弭矛盾于无形的智慧。
1682年出生于英国的威尔士巴塞罗缪·罗伯茨,海盗生涯“战绩”辉煌,抢掠战船、商船累计逾400只,金银财宝无以计数。奇葩的是,一位杀人不眨眼的海盗大鳄,生活中没点 “男人味”,不嗜烈酒、不近女色,闲暇喜欢品赏安静的乐队表演,不折不扣的“三好叔叔”。
但是,如若罗伯茨的海盗生涯也能冠以“伟大”二字,关键之处却是,他不但进一步完善了亨利·摩根修撰后的《海盗法典》,为同时代的海盗和后辈争相援用,更严格遵守贯彻,成为其率领手下克敌制胜的法宝。
这样的作为,不但是有力的 “海盗有道”的社会学佐证,更是规则与人类关系的一个代表性缩影。
仔细观察罗伯茨完善后的《海盗法典》文本,有人性有纪律,有规矩有福利,有引导有惩罚,称得上“实用而超越”。
说其实用,缘于各项规定都从海盗们集体生活的实际出发,做到了有的放矢,量体裁衣。比如,晚上8点以后熄灭烛光、灯光和大炮、手枪、战刀保持清洁可用的要求,均是战备需要。前者可以防止船舰夜晚被敌人轻易发现,后者有利于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突然战斗。此类规定,不消细说。
说其超越,缘于相关规定,是从活生生的人性出发,逻辑具有适用于一切人类组织管理的扩展性。
例如,赌博和随意玩弄女人的禁令,主要是因为,赌性大发和男女之欢的心神恍惚,往往会抵消人的理性,海盗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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