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应给社会资本、中小企业更多关注
2015-09-10郭纲
中国经济周刊 2015年17期
郭纲
根据中央关于规范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等改革要求,可以预计,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内涵与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条例”),已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操作层面对政府采购活动作了更为明晰和具体的规范,必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使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能够更为精准地落到实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从政府采购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两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给予必要的关注。
其一,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在融资或者建设中,虽然需要部分财政预算资金的支持,具体可能通过对平台设立时的出资,或者对平台设立后的运营补贴等方式。然而,有些平台在具体运作中,某些项目事先并非一定明确由财政进行资金支持或者需要多少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往往在事后才能确定,而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又常常难以清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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