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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四十余年的特赦

2015-09-10兰荣杰

方圆 2015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兰荣杰

时隔数十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特赦制度,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犯罪分子。相信对于多数国人而言,可能是人生中第一次亲眼见证特赦,尽管这一制度在中外司法历史上并不罕见。按照官方的说法,特赦可以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

不过,特赦作为一项宪法条款,迄今已沉睡四十余年,这一事实本身就反映出特赦并非没有争议。从法律人的角度讲,其中最常见的质疑理由之一,就在于特赦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

特赦不是平反,并非要推翻之前针对罪犯的定罪判决,而只是改变刑罚的具體执行。然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管是刑罚的种类、刑期还是执行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预先设定的刑法规范。然而特赦的存在,实际是在法院判决之后,依然允许他人—而且是法院之外的权力修改法院的量刑,而且不需顾及任何个案证据和罪刑情节。在老百姓看来,犯罪者进了监狱又被放出来,浪费司法资源。此外,特赦似乎意味着法院判决并不是终局的,生效后还可以再改;另一方面,执行刑罚并非完全依照刑法实施,还存在超越刑法的做法。显然,这一做法即便有上位法的授权,也难免引发“朝令夕改”的质疑。

作为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刑罚应当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而才可成为公民行为的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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