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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听任“燃气改造”被绑架

2015-09-10胡印斌

民生周刊 2015年20期
关键词:燃气公司供气燃气管

胡印斌

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应该是保障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标准作业,而不是动辄急慌慌地去选定市场主体。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随着人们装修风格日益多样化,改造商品房里原有的燃气管道,已经变成必不可少的工序。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燃气管道改造工作,只能由供气单位负责,而且还要收取高昂的费用?本该发挥积极性的私企,却只能连蒙带骗地跟在后面捡拾“剩菜”吃。

燃气使用关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对此管得严一点,多一些必要的限制乃至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这本身也是为了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有单位部门假公共利益之名,行的却是保护一己垄断利益之私,则未免背离了服务公众的宗旨,甚至就是在阻碍改革,与民争利。从宏观经济的层面看,也不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意旨。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尽管也规定,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管道设施,但是,条例并没有明确究竟怎样才能算是“擅自”,也许,在当时,从事燃气业务的大都是国有燃气公司,其他私营的市场主体发育并不充分。而随着这些年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非公企业,如何界定“擅自”,確实颇费思量。

而在各个城市的具体操作中,其对于“擅自”的解读就变得单一和笃定了。比如,有城市规定凡涉及燃气管道或设施改造的,只能由供气单位组织施工云云。这样的地方规定实际上确认了供气单位的垄断利益。相应的,因为有了政府规定撑腰,这一块业务的价格也就水涨船高,报价往往高过私营企业数倍。以北京为例,由北京燃气公司上门改造燃气,一般收取1500元至2000元不等,而私营公司只要收500元左右。

不仅如此,因为其中存在巨大利差,往往也成为有关各方利益输送的管道。有民众发现,明明找的是供气单位,结果发票上开具的却是私人公司。进一步,有人还发现,商品房中装好的燃气设施位置明显不合理,并据此怀疑,是不是存在供气单位刻意为之,以便为以后的改造业务留下伏笔?

凡此种种,根源都在于燃气改造只能由某某公司负责的硬性行政规定。这样的硬性规定,或许是出于安全的考量,但客观上却造就了一个以燃气公司为主的垄断利益体。还有,巨大的利差之下,民众自行选择私企“擅自”改造燃气的现象,注定会越来越多,而监管也不可能覆盖到千家万户。其中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因此,在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规定。特别是,要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政府部门应该强化监管,而不是介入干预具体的经济事务。

其实,国务院之前已经颁布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里边标准是现成的,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应该是保障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标准作业,而不是动辄急慌慌地去选定市场主体。无论哪家来干,按照标准操作就可以了。以往那种以设租、寻租为“私意”的行政惯性,该停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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