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制度
2015-09-10
方圆 2015年24期
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行政执法案件大量增长,使得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案件衔接脱节现象愈来愈明显,大量的案件未能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对违反行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损害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制度迫在眉睫。笔者仅通过对当前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现状的调查,就二者衔接工作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上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还没有衔接制度的相关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我国法律在《行政诉讼法》第66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中作出规定。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建设比较晚,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还不成熟,虽然以前在一些零散的法律中有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单独的法律、法规刚刚在2012年实施,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规定,部分法律将一些强制执行权同时赋予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导致执行局面比较混乱。立法上的不完善,不仅造成双方执行的冲突和执行中的相互推诿,也致使司法权和行政权混淆不清。
其次,实践中冲突严重。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存在严重缺陷。人民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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