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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该退还“助学款”吗?

2015-09-10

南方周末 2015-09-10
关键词:反方陈某学位

女儿小学毕业后,广州一位陈姓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2012年9月,陈某女儿从外地某小学转入广州海珠区某公办学校就读四年级。陈某诉称,当时学校要求转校取得学位,须缴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事后他按时去交了钱。2014年女儿小学毕业以后,陈某起诉学校要求退捐资助学款。日前,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捐资助学意向书》属于有效公益合同,不得任意撤销,驳回其诉求。学校是否该退还捐资助学款,这个问题值得一辩。

正方:

原告认为,2010年1月28日,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我的女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被学校违法违规收取了捐资助学款与学位挂钩的款项,学校对我女儿的入学收费与户籍学生不是同等待遇,这违反了广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

反方:

被告认为,陈某在2012年9月1日将转学联系函提供给学校,学校在9月3日同意接收,陈某是在9月6日缴纳捐资助学款的,因此不存在学校强迫陈某交款后入学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捐资助学属于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而且,陈某的捐资助学款是交给广州市财政的,并非直接捐给学校。法院认同了上述辩护。

正方:

就问两个简单的问题吧:要是陈某事先不承诺这7000元的“捐资助学款”,他的女儿能入读该公立小学吗?要是陈某事先承诺但事后不履行,他的女孩还能读下去吗?如果答案均是“不能”,那其实就是有强迫。不能以形式上的自愿掩盖实质上的强迫。

反方:

广州市承诺的是“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如果子女不在这个学区范围内的广州市民也要缴纳这个捐资助学款,那陈某的女儿也享受了与广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子女在这个学区范围内的广州市民不需要缴纳这个捐资助学款,谁也别眼红,人家买了学区房,其实也是给子女支付了学位的对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正方:

2011年4月,教育部联合七部门发文,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2012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及审计署联合公布文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禁止任何考试招生和收费行为。该公立学校收取捐资助学款,明显与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相违背,法院理应支持原告退还的诉求。也好好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反方:

如果讲法律,那合同法是法律,效力比部门红头文件高。如果讲经济学,假定该公立小学提供的是优质学位,大家都想要,学位就很值钱。要么购买学区房,间接支付对价,要么向学校或财政直接支付对价。如果你不想付出任何代价,那就请问一句:这样的好事凭什么轮得上你的子女啊?捐资助学款的经济学本质就是学位的对价,这是任何红头文件抹杀不掉的。

【点评者说】如果把就近入学的学区制度搞得很严格,那好学区的房子一定很贵,也只有富人能承受得起,穷人的孩子与好学校就无缘了。应该容许教育质量好的学校超越于学区制度之外,可以面向本地所有孩子招生。这样穷人的孩子就可以凭着优异的成绩入读名校。富人出钱为自己的子女购买学位或借读,学校也得到了发展的经费,入读的穷人孩子也能沾光。搞学区房,富人是支付了购买优质学位的对价,但受益的是开发商与原房主,而不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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