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视域下立法理念之善治意蕴
2015-09-09韩锴
观察与思考 2015年7期
□韩锴
“四个全面”视域下立法理念之善治意蕴
□韩锴
任何一种制度的体系往往由规则、对象、理念和载体四大要素组成。其中理念指的是制度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一般而言,不同理念导引下的制度会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好制度与坏制度之分,高效制度与低效制度之别,主要源于制度理念的不同。法治建设在主要意义上就是制度的完善、修订乃至重构,所以理念的先进与落后,会严重地影响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与品位。从文本看,“四个全面”视域下的立法理念是先进的理念。从正确把握先进理念、引领法治全面向好的角度探讨党中央立法理念的深层意蕴,有益于对立法理念更加透彻的理解。
四个全面 依法治国 立法理念 善法 社会向善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方略。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根本方向性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源泉性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领导保障性要求,而“全面依法治国”则是制度根基性要求。应该说,就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而言,法治更具基础性功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本目标的实现要靠法治加以规范和明确,全面深化改革要依赖凝化为制的法治才能让人有所遵循,全面从严治党也要靠法治来加以实施和展示才能收到切实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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