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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的界定

2015-08-28李舒

卷宗 2015年8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李舒

摘 要:行政解释目前在学界并未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本文在列明行政解释目前可找到的、主要的法律依据和总结学界对行政解释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解释做出了认为可能的界定。

关键词:行政解释;界定

目前关于行政解释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议”)1,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行政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2和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4。对行政解释的界定,学界所持有观点不一。笔者在前人的基研究础上结合自己对搜索的资料的总结分析,对近几年学界关于行政解释的一些定义综述如下:

孔祥俊认为“行政解释又可以成为行政执法性解释,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作出的正式解释”(2004年)。5

陈俊业认为“行政法解释,主要是前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即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面向具体的案件事实,对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6

张弘,张刚合著的《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2007年)认为:“行政解释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行政法规范过程中结合事实对法律的意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7其认为行政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规章的制定者)和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地方规章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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