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再思考
2015-08-28金日鑫
卷宗 2015年8期
提及犯罪,诸如“残暴”、“罪恶”的名词便是第一反应。但仔细考量之后,犯罪这样一个社会问题往往归结于一点:刑罚。似乎社会大众已经将犯罪界定在了一个罪恶的领域当中。但是,经理性思考后,对刑法规制的罪恶现象和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客观考量的犯罪:基于“犯罪”的这两个审视角度,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区分。
《辞海》对“犯罪”有大篇幅的解释:形式、实质、混合概念。后续添加的犯罪特征便是: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刑罚性。很明显,在这一角度界定的“犯罪”是片面的,此问题很多人已曾提及,那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早已经对犯罪做出了价值评价——恶。但有一个问题便是:惩治和处罚就是我们对待犯罪的唯一手段吗?说手段或许有一些不恰当,毕竟现世所强调的刑罚包括很多方面:教育、改造,等等。基于一种单纯的报应理论,刑罚作为对待犯罪的主要反应只能是暴力震慑吗?当然不是,刑罚背后那些对于“恶”的修补和革新,对于我们认同的社会集体意识和稳定文化的维护才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刑罚只是第一步,而我们总要关注其后续效果。对于一种处理方式的评价,是要建立在其效用之上的。如果说惩罚犯罪能够带来相对有益的社会效应,那我们对这种处理方式是给予肯定评价的。而这种社会效应或者价值收获是什么呢?这里仅指出一点:社会是否应该进一步提高对犯罪群体的挽救,进而对整个集体意识进行维护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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