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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思考

2015-08-26詹利娟王梦晨肖诗顺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新疆农垦经济 2015年12期
关键词:期货市场大户期货

詹利娟 王梦晨 肖诗顺(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思考

詹利娟王梦晨肖诗顺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指导农业生产、规避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有效途径。农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有着独特优势,参与模式多样化且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经济和体制两方面的制约。为此,文章提出了促进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的建议。

农业大户;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

一、引言

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现代农业将朝着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农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数量和经营规模日益庞大,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1年农业部的调查显示,中国百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至少47.84万户,经营的耕地面积为9744.08万亩,相当于中国耕地面积的5.3%。农业大户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生力军,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都相继颁发政策文件支持包含农业大户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粮价是百价之基,但粮食市场本身是一个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市场,并且还是一个高风险市场[1]。近年来,中国大宗农产品价格持续高于国际市场,小麦、玉米、大米等三大主粮净进口常态化趋势出现,2014年三大主粮净进口高达755.3万吨,农业发展面临农产品价格倒挂、生产成本上升、农业补贴空间有限等一系列挑战,农民农业经营纯收入增长困难[2]。而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双重功能的农产品期货,能有效规避风险、稳定市场、指导生产,促进农业经营纯收入的增长。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政策的支撑再一次推动农产品期货发展,套期保值者(农业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等)和投机者都在积极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但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却鲜有参与。面临日益严峻的农业风险,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十分必要,其在帮助农业大户创富、推动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效率、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实现农村金融支持城镇化进程中的农业产业化,需要积极发挥金融服务的功能,防范和化解农业经营的高风险[3]。经济新常态下,农产品期货将成为农业大户转移风险、套期保值的主要手段,成为农村金融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方向。

表1 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优势

二、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优势

农业大户在利用农产品期货时,相较于一般农户,在经营规模、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方面存在满足农产品期货交易要求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日益凸显,如表1所示。首先,在经营规模上,农产品期货交易采取标准化合约,郑交所要求优质强筋小麦交易每次不得少于一手(10吨),标准交割品符合优质强筋小麦标准。而农业大户经营规模通常在50亩以上,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可以达到郑交所交易标准。在经济实力上,期货交易所具有严苛的保证金制度,郑交所要求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期货市场存在基差风险、追加保证金风险、交易头寸暴露风险等风险,并且投资者还需承担信息搜寻成本、交割成本、机会成本等一系列成本[4]。而通常农业大户年净收入高达数十万,甚至数千万,资金实力雄厚,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及成本。在知识水平上,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复杂,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操作能力、宏观经济把控能力,而农业大户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高于一般农户,且能获得较多深造机会,知识水平较高。

三、中国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现状

(一)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比率低

相较于自然风险管理体系,农业大户现有的市场风险管理处于较低水平。在面临市场风险时,农业大户极少利用期货、远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而多采取订单农业的方式在组织化内部分散风险,市场风险并未得到有效转移。以农产品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低效率利用,不仅造成风险管理资源的浪费,也使农业大户面对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十分脆弱,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常处于劣势地位。

根据对山东省100个农业大户的调查结果显示,43.50%的农业大户完全不了解农产品期货市场;其余56.50%的农业大户中有68.76%不愿意参加农产品期货交易,31.24%持观望态度。而在美国,农业大户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人数比例高达80%,期货保值方式为其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安全网,多次出现“农业遭灾而农民收入显著增长”的现象[5]。与美国相比,中国农业大户对农产品期货接受度不高,参与意愿弱;另外,专业知识缺乏、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杠杆风险等客观条件限制了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

(二)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模式呈现多元化

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模式不断创新,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途径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地在积极探索中逐步形成“农户+期货市场”、“农户+龙头企业+期货市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期货市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产品期货市场”、“保底租地协议+场外期权+期货市场”[9]等多种模式,有学者也在理论上提出了通过政府引导成立政策性机构、建立农村期货合作基金等方式促使农户进行套期保值[7-9]。比如,河南省延津县推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典型模式,实践效果良好。如图1所示: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签单、指导农户生产、协助企业对农户进行二次分配,企业实施“订单+期货”的经营模式,该模式使企业效益提高的同时实现农户增产增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图1 河南延津模式

(三)农产品期货促进农业大户增产增收,实现农业经济稳定增长

农产品期货不仅便于引导合理生产和拓宽农民的销售渠道,而且能够稳定现货市场的波动性[10],有助于锁定预期利润,实现农业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2013年在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地区中,河南省延津县种植优质强筋小麦,农民人均纯收入11231.00元,人均增收974.38元;黑龙江省依兰县种植玉米,农民人均纯收入12048.20元,人均增收1125.08元。而2013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8475.34元,黑龙江省为9634.10元。可见,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农民收入远高于未参加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农民收入。在上述地区中,农业大户占较大比例,农产品期货对农业大户带来的增产增收效果明显。

四、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障碍分析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双重功能未得到农业大户的有效利用,是农村金融服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表现之一,其根源在于农产品期货服务供求失衡。进一步分析,供求矛盾的产生不仅包含经济性和体制性的因素,还有共性及个性的因素[11]。

(一)经济性因素分析

1.农村金融抑制现象突出,金融服务避险功能较差。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目前,学术界与政策制定者的主流观点为农村金融微观需求主体的需求旺盛,远大于现阶段金融服务的供给,金融抑制影响着农村金融服务融资、交易及避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着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目前,中国金融抑制现象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缺乏针对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个性化设计的金融产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发展水平不平衡、服务体系不成熟,农产品期货等金融产品避险功能未充分发挥。

2.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农产品期货信息传播软件、硬件建设不足及市场失灵,直接影响农业大户对产品期货的认知度、参与度及参与效果。首先,农业大户了解农产品期货市场渠道狭窄,2013年中国期货行业协会组织及各交易所培训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缺乏对农业大户的针对性培训。其次,中国未形成统一的集生产、流通、消费于一体的信息系统,农产品信息化建设存在区域性不平衡,部分地区依旧出现农业大户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农产品大范围滞销。最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缓慢,农村信用信息共享者之间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影响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时产业链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农业的弱势产业、农户的弱势地位及农村的弱势环境这“三弱”直接导致农业大户资信状况较差[12],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中介”自身也存在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农业大户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率低。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由于各主体存在观念和动力双重制约,致使无论是农业大户直接参与还是由第三方组织农业大户间接参与都举步维艰。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大户联系紧密,是农业大户间接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关键,但在124万个农民合作社中,很少是以期货市场为依托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作为理性参与者,在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越多,期货价格发现效率越高。但在中国300多家中央企业和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不足10%[13]。

(二)体制性因素分析

1.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足,农业大户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耕地能够自由流动,是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基础,也是农业大户进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基础。但目前中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区域差异较大,很大程度上限制着农业大户产业化经营和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一是土地经营信息缺乏。农村土地的准确经营情况、承包者与经营者的准确情况等统计口径不一致[14],且中介服务组织较少,农业大户作为土地的需求方与土地供应方信息流动受阻。二是流转缺乏监督。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构建包含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级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土地流转监管体系,且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制度至今仍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模式亟需优化。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仅利用价格信息指导生产、直接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间接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调查显示,中国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主要倾向于通过政府、合作社和企业。实践过程中,各模式优劣并存,有的地区运行效率不高甚至问题频发。因此,在选择或构建模式时,应根据农业大户自身资质、信息化程度、金融体系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另外,随着风险管理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服务主体的增多,各模式的稳定性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9]。

3.政府引导、推动、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农产品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根据农村金融约束论,政府应该明确自身定位,在市场信息失真、失效时进行适当的金融约束;另外,作为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桥梁,政府机构或政策性公司的加入,不仅能降低其操作成本和信息成本,也能提高其参与积极性。但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对农产品期货重视力度偏弱,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大户的行为。

在市场监督方面,健康的农产品期货市场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法律法规的制定难以跟上期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一方面,中国农产品期货发展迅速,截止2013年,国内累计期货交易品种达到40个,其中农产品期货品种达到16个,交易额达31.53万亿元。另一方面,从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国家相继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修订)》等期货法规10部,《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34条,但专门的《期货法》仍未颁布。中国农产品期货相关法律建设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保障。再加上网络期货交易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一步加剧了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

五、农业大户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议

(一)提高农业大户市场风险认知程度,转变风险管理观念

受传统农业思想制约的农业大户都是以管理自然风险为主,忽略了市场风险,缺乏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首先,政府或经济合作组织等应注重培训和提高农业大户对于市场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和对市场价格信息的分析能力;其次,提高以农业经营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主体对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视度,寻求期货、期权等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农业大户直接或间接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障自身利益。

(二)全面普及农产品期货知识,加强期货信息传播软件、硬件建设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相关引导,积极与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研究院、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宣传材料、电视广播、培训讲座等途径进行期货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理性参与主体;其次,加强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的期货信息传播渠道建设,使农业大户能充分利用价格信息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最后,整合国家相关部门农产品信息和农村信用信息,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信息系统和区域统一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以政府为引导,构建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体系

首先,政府应该提高对于利用农产品期货等农业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的重视度,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引进期货市场服务主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逐步建立起公共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和社会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互为补充的期货服务平台、农产品信息基础服务平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并在保证农产品期货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作用。

(四)因地制宜,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

各地应以农业大户为服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大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模式进行精准化设计。政府引导和培育形成一批在区域内、国内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担保相结合的银保对接机制,打造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多方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产品期货服务共同体,以此构建适合当地的模式。通过模式中服务主体数量的适量增加,尤其是通过加强彼此的合作、监督,可增强模式稳定性,提高模式运行效率。

(五)健全农产品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而期货交易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现有法律法规需进行相应梳理、修改、完善,以使其与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以农村信用体系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要求相适应。此外,应加快制定和出台《期货法》等一系列必要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和国家相关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中国部分地区农产品期货市场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戒”并重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产品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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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仲)

四川农业大学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01410626074)。

詹利娟(1993-),女,四川成都人,本科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福利经济学;王梦晨(1993-),女,山东临沂人,本科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风险管理;肖诗顺(1971-),男,贵州遵义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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