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伊朗不能拥有核武器
2015-08-26赵灵敏
报刊荟萃·非常关注 2015年8期
赵灵敏
2015年4月2日,在经过漫长的谈判和讨价还价之后,伊朗和六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加德国)终于就核问题达成框架协议,伊朗以停止和削减核计划为代价,换取国际社会取消对其进行的长达10年的经济制裁。应该说,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伊朗在经济上获得了喘息的机会,奥巴马得到了梦寐以求的历史定位,世界也变得更加安全。
而在欣喜之余,有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还应该被厘清,那就是:伊朗为什么要发展核武器?国际社会又为什么不让它发展?为什么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以合法地拥有核武器,其他国家却不能?这是否是一种不公平和歧视?
自1945年美国在新墨西哥州试验成功第一颗原子弹开始,世界便进入了核时代,其后美国在日本广岛、长崎使用原子弹,其巨大威力引发了全世界对核武器滥用和扩散的担忧。
1960年、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于是在1967年向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提交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70年3月,该条约正式生效。它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于1967年1月1日前掌握核武器的国家,称为有核国家,也就是美、苏、英、法、中;另一类是在这之前尚未掌握核武器的国家,称为无核国家。条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无核国家不再发展核武器,同时,有核国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帮助无核国家发展核工业,进行核裁军。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大国政治的产物,是对五国拥有核武器这一事实的合法化和对小国发展核力量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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