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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头疼自愿加班

2015-08-25薛兆丰

当代工人 2015年11期

薛兆丰

美国立国前已有上百年英国殖民地历史。由于沿用了英国司法系统,除了黑人,普通公民已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即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美国立国时,立宪者们激烈而持久地争论:要不要把当时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逐一列举出来,汇成一部《权利法案》。

有人认为,只要在《宪法》中列明政府权力就够了,不在列表内的,就不属于政府权力范围,也就必然属于个人权利;列举个人权利难免挂一漏万,易使人们误解,以为被遗漏的权利失去了保护。另有人认为,还是要把个人权利用明文方式列举出来,即使有遗漏,也比没有列举好。

赞成列举权利的建议逐渐占据上风。立法者陆续通过一系列修正案,列举和说明各种个人权利。随时间推移,立法者又感到,有必要强调那些尽管未被言明,但显然已存在的个人权利,这便有了第九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无疑,诚实出卖劳动,换取酬劳养家糊口,在当时是社会默认、人民普遍保有的基本权利。很不幸,这项权利一直没有被后来的修正案明文列举,以至于在1905年遭遇了首次挑战,后来则受到了实质性破坏。

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小面包作坊的工人由于自愿加班工作,违反了纽约州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限制”的管制政策。最后,工人和政府间的冲突呈上了美国最高法院审判庭。案件要点是:政府通过颁布经济政策的方式,对工人的劳动权作出限制,究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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