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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总成本法的宁德市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初探

2015-08-23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海峡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古田县石材流域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胡 军

基于总成本法的宁德市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初探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胡军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实施生态补偿的核心,该文以古田县石材行业为例,初步探讨了敖江流域典型污染行业生态补偿标准,目的是将古田县石材行业因保持敖江水质导致的损失以货币的形式加以量化。总成本法是一种把生态保护的间接成本、直接投入作为补偿标准额,并广泛用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方法。该方法在间接成本的确定中通常依据生态保护前后居民的收入差额来计算,而石材行业在生态保护中的间接成本应针对行业本身,因此,传统总成本法在计算行业生态补偿标准时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该文以总成本法为基础,提出了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并对模型中间接成本、直接投入、修正系数的赋值方法进行了说明。

总成本法生态补偿标准污染行业古田县石材行业

生态补偿(EcologicalCompensation)是一种以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以经济刺激为主要手段,调节相关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包含了补偿目的、补偿的主客体、补偿的标准三个基本要素。其中,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实施的关键,决定着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计算补偿标准,也即如何确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对补偿客体的支付金额标准。目前,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方法很多,如机会成本法、意愿调查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等[1]。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在确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与生态补偿标准之间的关系时往往取决于研究者的主观因素,使其结果缺乏科学性[2];意愿调查法在确定补偿标准中往往受到人口、立场等因素影响,使补偿标准出现较大波动;机会成本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中仅考虑间接成本,考虑的因素较少,计算结果往往偏大[3]。总成本法是一种把生态保护的间接成本、直接投入作为补偿标准额,并广泛用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方法[4-6],主要用于流域或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较少用于行业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总成本法针对流域保护的间接成本,提出了以生态保护区居民收入差额为核算载体的计算模型,而石材行业在生态保护中的间接成本,其计算的载体应为产值的变化。为此,笔者针对传统总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并将该模型应用于敖江流域典型污染行业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敖江流域发源于宁德市古田县鹫峰山脉,流经福州市罗源县、晋安区、连江县后汇入东海。1997年,敖江被列为福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地,是福州市重要的水源保障。敖江流域(古田段)范围内石材矿产资源丰富,主要为饰面花岗岩石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该地区依托丰富的石材矿产资源,大力发展石材加工业,并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至2008年底,古田县共有饰面石材开采矿山点90个,石材加工企业279家,锯机1188台。石板材行业产生大量的废水、粉尘和废渣污染,不仅给敖江流域带来了较大的生态环境破坏,还对下游人民的饮水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保证福州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敖江流域水质,古田县对石材产量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石材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造。通过整治,敖江流域水质不断改善,2008年敖江水域功能达标率100%,水质浊度达标率88.17%,但敖江流域良好整治成果的维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如继续完善、强化石板材污染的治理,以及石材行业因环境保护导致经济发展受限需要一定的生态补偿,这一切工程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诚然,对于敖江流域的水资源管理,若仅仅依靠上游地区进行投入是不可行的,它需要上下游共同进行投入。特别是对于古田县石材行业因水源保护导致的损失,必须引入生态补偿加以解决。

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生态补偿标准是关键所在,它关系到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然而,我国在行业补偿标准方面的研究甚少,一些核算方法仍处于探索阶段,本研究选取总成本法对古田县石材行业因敖江生态保护导致的损失以货币的形式加以量化,以期为敖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1 总成本法核算模型的构建

总成本法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由生态保护中的总成本、保护者的贡献率、受益者的受益程度三部分构成。在流域保护中,上游地区为了控制石材污染,加大了对该行业的严格审批和整合,并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企业规范化整改。因此,石材行业在流域保护中的总成本可归纳为产值损失导致的间接成本以及规范化整改投入的资金。此外,水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因素,对于石材行业的生态补偿应该考虑水质和水量指标,需要对流域的生态建设与保护总成本进行修正,主要考虑水量分配系数和水质修正系数。

1.1间接成本

在传统的总成本法中,间接成本的核算对象为水源地居民,其计算公式为[7]:

式中:LC为流域保护间接成本(万元/年);R0为参照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R为流域保护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f为流域保护区农业人口 (万/人);T0为参照地区城镇居民纯收入(元/人);T为流域保护区城镇居民纯收入(元/人);Nt为流域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口(万/人)。

传统模型计算间接成本时考虑的对象范围比较广,但对于行业生态补偿而言,其间接成本的核算对象十分明确,就是行业本身,且间接成本就体现在行业利润的损失上。因此,在核算间接成本时,可将传统的间接成本模型进行适当的变化,使之适用于具体行业的间接成本的核算。以石材行业为例,其间接成本计算公式为:

式中:IC为石材行业的间接成本(万元/年);P0为流域保护后的石材总产量(m2/年);P为流域保护前石材总产量(m2/年);C0为流域保护后石材年平均价格(元/m2);p`为石材行业的利润率(取20%)。

1.2直接投入

石材行业的直接投入应区别于传统总成本法中关于流域保护的直接投入。在传统总成本法中,流域生态保护的直接投入包括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投资总和。这种直接投入涉及流域保护的各个领域,但对于石材污染控制而言,直接投入只是针对本行业,主要包括石材矿山点的修复和石材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用MC表示。

1.3修正系数

流域生态保护的总成本并不代表补偿标准,它需要通过引入修正系数对成本进行分摊,进而确定合理、公平的补偿标准。某种意义上说,流域生态保护导致的总成本全部由下游地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流域保护区也从中获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生态保护总成本的分配通常根据受益程度和贡献率来确定。

1.3.1水量分摊系数

流域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生态资源环境付出了诸多努力,以保证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上游地区既是生态建设区,同时也是生态受益区,而下游只作为单纯的受益区。基于流域上、下游地区对水量的要求,引入水量分摊系数(ki)。计算公式为:

式中:ki为流域中某一区域的分摊系数,Qi为某一区域的取水量。

1.3.2水质修正系数

在测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时,除了要考虑上下游的受益程度,还需考虑上游地区在保护流域中的贡献率。贡献率通常根据流域水质来确定,也即水质修正系数FQAi,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Cai表示流域上游区域与下游区域交界断面的某污染指标的浓度,Csi表示某污染指标的浓度标准。对于DO污染指标,随着浓度的增加,水质越好,采用公式⑷进行计算,对于COD、TP、浊度、BOD5等污染指标,随着浓度的增加,水质越差,采用公式⑸进行计算,并取最小值。由此,根据流域实际水质的不同,生态补偿的标准测算亦有区别:

当FQAi=1时,即流域上游区域与下游区域交界断面某污染指标的浓度正好与标准水质相等,此时,补偿标准仅需考虑水量分摊系数ki;

当FQAi>1时,即流域上游区域与下游区域交界断面的某污染指标的浓度要优于标准水质,此时,下游区域除了要进行水量分摊之外,还需对优于标准水质的水资源对上游区域进行补偿;

当FQAi<1时,即流域上游区域与下游区域交界断面的某污染指标的浓度要劣于标准水质,此时,下游区域进行水量分摊,但上中游区域要为劣于标准水质的水资源向下游区域进行赔偿。

综上,补偿标准EC的计算公式为:

2 宁德市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2.1石材行业的间接成本

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源,水源地相关部门对石材的开采量进行了严格控制,每年石材开采量将以上一年5%的总量削减。古田县2009年~2010年石材产量、石材年平均价格见表1。

表1 古田县2009年~2010年石材行业规模情况

由表1可知,2010年石材产量比2009年减少了170万m2,根据公式⑹计算可知,古田县石材行业在2010年因流域保护中的间接成本为884万元,也即石材行业的产值损失为884万元。

2.2石材行业的直接投入

近两年来,古田县石材行业在污水控制方面的投入主要是:“一园六区”公共环保设施建设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是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石材行业生态建设和保护情况如下:

2.2.1石材加工集中园区环保建设

2009年~2010年,古田县投入3544万元建设“一园六区”公共环保设施。“一园六区”,即芝山工业园(二期)、新村加工集中区、溪尾洋加工集中区、棋坪洋加工集中区、西洋加工集中区、东际加工集中区、黄金岭加工集中区。公共环保措施包括: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网及回用管网、各集中区防洪沟、环保监测设备(主要为监控器)、绿化、堆渣场工程等。

2009~2010年各集中区环保投入情况见表2。

表2 2009年~2010年集中区环保投入情况 (单位:万元)

2.2.2矿山点生态修复

根据敖江流域(古田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资料,2009~2010年古田县各矿山点已累计投入资金600余万元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其中,投入200万元对已关矿山矿渣回填并进行全面覆土绿化;投入400万元在采矿山建成污水收集池、沉淀池、回用池、挡土墙等,严防污水外流和水土流失。若两年以相同额进行投入,则2010年矿山点生态修复的投入额为300万元。

2.2.3直接投入的确定

对于石材行业在污水治理方面的建设成本可分年限进行补偿,主要考虑到下游的支付能力以及环保设施的固定性。由于古田县大东地区石材加工集中区专项规划时限为2009年~2020年,也即“一园六区”公共环保设施的使用年限为11年,则每年需分摊的设备投入额为322万元。综上可知,2010年古田县石材行业在保护敖江流域水环境的直接投入为622万元。

2.3总成本

石材行业的总成本为间接成本与直接投入之和,包括石材行业在敖江流域水质保护中的损失和投入。综合2010年古田县石材行业的产值损失以及在废水治理方面的直接投入,可得2010年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保护的总成本为1506万元。

2.4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的确定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上游地区流域保护者(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者)的贡献,以水质修正系数表示;二是下游地区(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享用者)的受益程度,以水量修正系数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上游地区既是生态功能提供者也是享受者。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修正系数包括水质修正系数和水量分摊系数两个方面。

2.4.1水量分摊系数

水量分摊系数主要依据流域上、下游的取水量而定。根据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06年11月编制的《福建省敖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福州市2010年在敖江流域的取水量为40m3/d,占敖江流域日总取水量的54.29%,也即福州市向古田县石材行业支付补偿标准的水量分摊系数ki为0.5429。

2.4.2水质修正系数

在核算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时,需考虑上游石材行业对流域水质保护的贡献。从目前的文献上看,研究者在制定流域补偿标准时通常根据常规监测指标来确定水质系数,如COD、BOD5、NH3-N、TP等。但在本研究中,石材行业对敖江流域水质的影响不表征在常规监测指标上。国内学者对石材污染的研究认为,石材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浊度,为此,笔者将浊度作为水质修正系数(FQAi)的计算指标。

根据敖江流域(古田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提供的资料,2010年敖江流域霍口断面水质浊度≤60度(省控标准)的比例达91.7%,也即福州市向古田县石材行业支付补偿标准的水质修正系数FQAi为0.917。

根据公式⑹以及2010年累计统计的数据,得出在2010年敖江流域保护中,古田县石材行业的补偿标准为750万元。

3 结论

(1)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成本为1506万元,其中间接成本为884万元,占总成本的58.7%,直接投入占41.3%。由此看出,当地加大了对石材产量的控制,使石材产量逐年下降,并产生了较大的产值损失。

(2)通过对古田县石材行业生态保护的补偿额度分析可知,古田县石材行业的补偿标准为750万元,占总成本的49. 8%,其他区域需要分担总成本的50.2%。

(3)随着古田县石材行业整治力度的加大,敖江流域古田段水质浊度达标率逐年提高,表明该行业对流域水质保持的贡献。但与此同时,贡献的背后必然存在经济利益的损失。本文将古田县石材行业因保持敖江水质导致的损失以货币的形式加以量化,可以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理论指导。

(4)运用总成本法确定石材行业生态补偿标准,本文仅做初步的探索,如何提高该方法计算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此外,敖江流域典型污染行业生态补偿标准作为整个流域生态补偿的一部分,如何确定大尺度范围的补偿标准,健全流域补偿机制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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