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亲亲相隐与期待可能性
2015-08-21吴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吴洁
“亲亲得相首匿”也叫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原则,同现代大陆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共同之处,均强调法律秩序意义的同时,也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
一、亲亲相隐的概念及起源
从历史上讲,亲亲相隐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最早有记载的是孔子对“父攘羊,子记之”的案例评析,《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日:‘吾觉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记之。孔子日吾觉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最早将亲亲相隐制度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至汉宣帝时,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儒家所宣扬的亲亲相隐的道德观念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唐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最为完备和详尽,其在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的总原则后,为避免在具体案件中总原则过于抽象而不易于操作,又做出了许多分则性的具体规定。《明律》、《清律》对《唐律》的有关规定虽作了某些变动,但未有原则性的变化。及至清末和民国时期,大规模的法制变革使中华法系的诸多法律文化特征已经销声匿迹,唯有亲亲相隐制度经改造后保留了下来,但这一制度最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后被全盘否定。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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