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初探
2015-08-21张秀秀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张秀秀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耕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初探
张秀秀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耕地污染的治理是土壤污染治理实践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中之重。由于耕地污染形成原因及治理均非常复杂,有必要将耕地污染原因行为及主体类型化,将其纳入现有法律责任体系之中,使耕地污染治理责任得到应有落实。通过对中国耕地污染特殊性的分析,借鉴理论界成熟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理论,尝试性地构建适用于中国现状的耕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体系,旨在探求耕地污染治理的实用之路,同时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
耕地污染治理;类型化;责任主体;区别责任;兜底责任
一、缘起
由于我国长期忽视土壤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农业和工矿业生产等原因导致近1/5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我国的大部分耕地污染,是由人类生产行为导致。同时,由于耕地污染防治长期受到忽视,耕地受污染的程度随着时间的积累在不断地加深,受污染的耕地分布范围也越来越广,得到责任人员及政府部门重视与及时治理的甚少。耕地污染危害具有隐蔽性、潜伏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间接危害性等特点,直接导致农产品安全隐患,构成“舌尖上的威胁”。长期积累的耕地污染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现实难题,然而我国既缺乏治理耕地污染的实践经验,在治理责任理论供应上又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直接针对耕地污染治理责任的探讨不多,耕地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相关研究,主要见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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