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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研究

2015-08-20李玉芳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鉴证持续性监管部门

摘要:目前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盈余持续性进行探究较少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内部控制质量作为一种非财务因素,对其进行衡量和数据的获取都具有较大的难度,然而随着近年来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内部控制指数的出现,使得二者之间的研究成为可能,并存在良好的数据基础。因此,本文立足于内部控制质量角度,研究了其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程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133-01

内部控制与盈余持续性间关系问题也属于内部控制质量的经济后果的一个方面,但只有极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近期才有少量文献涉及此问题。即使相关研究较少,我们也可从相关研究中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管制己经初见成效。

一、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

(一)会计目标理论下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

2006年7月6日,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协会(简称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才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并且在2010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协会对原有的报告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第8号概念报告。在决策有用观点下,信息需求者需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提供的相关信息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余能力,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判别标准,而盈余持续性正是衡量当期盈余向下期延伸时保持稳定或增长的可能性的判别标准,投资者普遍认为企业的盈余持续性越高,其经营效果越好,信息需求者据此做出的投资决策越准确。因此,盈余持续性要求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以保证其决策有用性。

(二)委托代理理论下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持续性的影响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己经发生了分离,公司所有者开始雇佣职业经理人为他们打理公司业务,从此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通过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对代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从而保证会计盈余更加稳定。一方面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缓解经营者与资本市场上的利益相关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与激励作用,缓解经营者与所有者间的代理冲突,最终都能够达到稳定盈余、提高盈余持续性与盈余质量的作用。综上所述,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持续性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内部控制质量对盈余组成部分的持续性的影响

盈余指标可分解为现金流和应计项目两个部分。在应计制会计制度下,会计确认与计量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事项,这些都会对应计项目产生影响。由于执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程序的多为企业管理层,而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抑制管理层利用应计项目进行舞弊和盈余管理等故意行为,保证应计估计的可靠性;同时还能够通过对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的有效识别与评估,提高应计估计的准确性,减少误差。所以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应计项目持续性的提高。

三、产权性质、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持续性

本文认为,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盈余持续性较低,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国有企业不仅仅追求经济性目标一一股东价值最大化,还肩负着很多社会责任,如提高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抗震救灾等;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存在更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盈余相对的不稳定,因此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盈余持续性较低。

另外,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具有更多的人才储备,管理层的专业能力也更强,高管层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为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因而,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更为有效的。所以,在国有企业内,由于盈余持续性较低,而内部控制又相对有效,所以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对盈余持续性的推动作用预期会更加明显。

四、政策性建议

(一)上市公司层面

上市公司无论是为了保持持久稳定的发展,还是要实现企业的高速发展,都需要保持其盈余的“质量”,即盈余的持续性,这就需要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1.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内控意识。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相应内部控制培训课程、设置适当的相关奖惩制度等方式来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内控意识,提高其参与内部控制建设的主动性,使其能够自觉披露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主动参与并推动内部控制建设,以降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提高企业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为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制度提供良好的人员以及制度保障。

3.注重《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写方式。编写《自我评价报告》时应注重决策有用性原则,在披露时应当格外重视对于内控缺陷的披露,将内控缺陷的检查、披露与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另外,在编写《自我评价报告》时还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应特别加强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并在报告中对各控制要素有效性做出评价。

(二)监管部门层面

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强制推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制定明确和统一的内部控制质量的评价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监管部门的推进作用。一方面,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企业积极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进程,以增强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以强制性手段保证高管充分履行内部控制运行方面的职责。

2.探索一套详尽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一套系统的、统一的内部控制披露规范,这有利于提高不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的可比性。该规范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等做出详尽规定,以避免一些上市公司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

3.出台一套内部控制鉴证实施细则。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出台一套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进行内部控制鉴证并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用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责任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强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执行效果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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