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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余额宝”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5-08-20朱敏茜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天弘余额宝余额

作者简介:朱敏茜(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各类新生金融产品的快捷方便的应用推广,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又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余额宝”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对国内关于网络金融产品规制的相关立法的研究,和有关“余额宝”一些案例的分析,寻找到我国新生网络金融产品产生的原因以及关于目前对此问题引发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浅析如何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金融大背景下行之有效的解决互联网新生金融产品规制的相关立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52-01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发展大环境,各类新生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纷纷面世。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已然日益渗入到了整个金融行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了一项名为“余额宝”的业务,即客户可将其支付宝账户余额通过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并可使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网络消费。“余额宝”上线十几天之后,客户数量就突破了250万,累计申购投资额超过66亿元。在“余额宝效应”的影响之下,一些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纷纷来争抢网络金融市场。

一、“余额宝”的产生

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由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

从法律的角度看,余额宝就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与支付宝结合进行销售时的名称。想要确认余额宝是否具备合法的身份,就要从其“出生”说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假定天弘公司就是“母亲”,支付宝就是其“父亲”,并且我们假定其处于的模拟环境是个“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不同法律待遇的传统社会。

由此,先来讨论下“母亲”的合法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天弘公司作为余额宝的“母亲”的身份合法,其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均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和确认。2004年10月,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成立支付宝公司,面向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推出基于中介的安全交易服务。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因此,支付宝作为余额宝的“父亲”,其身份同样也是合法。正是基于其“父母双亲”这种身份,2013年6月13日,天弘公司和支付宝双方合作,开通余额宝。

作为公开募集基金,余额宝的发行者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所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注册核准手续。余额宝暨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注册核准申请于2013年3月8日被证监会受理,并于5月23日正式核准取得准生证,2013年6月13日出生。

二、“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余额宝”作为一种新生网络金融产品,是指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从法律角度而言,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用户可以把支付宝里的钱款转入余额宝,转入成功后即视为购买了特定基金产品,也就是首期购买的是天弘基金推出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之后就可以从中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与此同时,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已转入余额宝内的钱款还能随时取出用于消费支付和转出。再者就是在余额宝的设计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即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余额宝客户。其中,余额宝客户自动购买和持有余额宝嵌入的基金产品,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基金公司将自己的基金产品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而支付宝公司则是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目前,余额宝虽然只有天弘基金一家基金公司参与,但我们可以预见,不久之后,余额宝客户可购买的基金数量和种类将会增多,但从基金的安全性考虑,增加的基金种类应该仍然会是货币基金。

余额宝便捷易操作的把广大散户的钱转化为强大的货币基金,统一存入银行让散户获得更高的存款利息而备受欢迎。然而新生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既不能放任余额宝发展从而冲击传统金融业,让普通群众只享受高利率而盲目乐观;也不能因余额宝自身有各种不规范而视其为打击对象,扼杀其在摇篮里。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大环境面前,监管的不足,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空白等现状正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的智慧,而值得重视的是,日后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法可依,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更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规范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范围及方向,保障国家及民众的金融安全。

三、“余额宝”的相关法律问题所在

证监会发言人也曾说“余额宝及相关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推出,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市场创新发展,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宽松环境”,所以总体基调还是肯定的。虽说余额宝的争议不断,但是从现行的法律上来说余额宝的产生式复合法律规定的,但仍然被证监会调查。其实在笔者看来,余额宝自身其实并没有大问题,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余额宝所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主要还是支付宝。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支付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但是目前为止,支付宝并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虽然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支付宝强调自己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不作为基金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从其本质上看余额宝其实是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功能,即通过把天弘增利宝基金销售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从而使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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