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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

2015-08-20王鑫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非政府行政法规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王鑫

摘要:在当下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非政府组织日益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其在众多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就目前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状况来看,其在诸多方面受到了种种制约;我国目前对于非政府组织实行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其自身优势的发挥。在目前深化改革阶段,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明确其法律地位、行使权力是一种势在必行的趋势,所以本文试图通过阐述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权力来源及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进而探讨解决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问题,提出自己合理的建议。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50-01

非政府组织(NGOs,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使用的。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而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民间性存在很大问题。我国目前的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大多数NGOs对于政府的依赖性非常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又从特征来直接界定的,也有从特征通过排除来界定的。总而言之,掌握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就可以明确何为非政府组织。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问题,美国的学者萨拉蒙提出的五个基本属性,是比较权威的观点。以下给予简单阐述:

(一)民间性。即非政府性,组织与政府在制度上相分离,独立于政府,是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等公共组织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二)非营利性。即组织不向其经营者或所有者分配利润,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资金的运用符合组织宗旨,而不是分红给管理层、组织成员或组织的创立者。

(三)自治性。即组织基本上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组织必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活动,拥有自己的内部治理程序,并享有相当的自治。

(四)志愿性。也可以称为自愿性,即组织成员的组成是公民在结社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由特定的人或组织强制性的组成。

(五)组织性。即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最重要的不是组织是否已经注册或具有法律权限,而是必须建立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内部的组织结构,目标结构、活动的相对持续性和立法过程等有关的问题上。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1293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组织23起,行政处罚1270起。

(一)非政府组织的立法规制现状

基于非政府组织数量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对非政府组织的权力行使、义务承担等进行全面的立法已成为必要和当务之急。纵观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其体系零散,它们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别性的法律规范之中。目前其立法的现状体现在:

1、一般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宪法第35 条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第47 条关于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活动的自由(2)《民法通则》第50 条确立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行政法的有关规范。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4)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

2、部门规章、非政府组织法律以及相关法中的有关规范除了《红十字法》《工会法》外,我国目前还没有非政府组织的统一立法,但在相关法律中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如《证券法》《体育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职业教育法》等。部门规章包括《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原则和未来发展方向

现今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规制中还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一些行政法方向的建议: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应当改变传统行政法调整的主体范畴,非政府组织应当被列入其中;尽快制定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以高位阶的法律明确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地位,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基本原则,是法律得以广泛使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所坚持的法治原则是指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要严格依法进行,即要在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求非政府组织本身要依法行事,所以说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原则。

2、合理干预原则。非政府组织最大的特征除了民间性就是自治性,具体来说,非政府组织的自治就是指非政府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和自治规则独立自主的管理自身事务,独立自主的运行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组织的非法干涉。3、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行政法中,没有责任的权力是不存在的,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权责相一致原则在传统的行政法学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非政府组织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将部分公共权力放权给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构建有效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发展和治理的制度体系,仍然是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我们未来迫切地需要有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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