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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疑惑

2015-08-18王小刀

当代工人 2015年6期

王小刀

路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老王特意进去查查自己的案子,“看看立上案没。”他是沈阳某事业单位的退休更夫,起诉单位,要求依法补偿他退休前的延时加班费。

“更夫打我这种官司的还真不多。”老王说。但这事放在他身上一点不稀奇,他打官司的历史可以溯至十几年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是他的长项。

法院的门槛虽然没少踏,可他也不敢说自己处处都弄明白了,因为每每打官司时,总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疑问萦绕在心头,让他忍不住要问问:这是咋回事?

老王打官司有年头了,有赢有输,有时他知道输在哪里,有时,还真想不明白。这次延时加班费的案子他就不知道怎么输的。

2008年,老王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书上有一处更改的痕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种工作制。”空白处原本手填的“标准”二字,被手写改成“三”,页边空白处有老王的签名。

“标准”即指空白下方第一款,“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中有解释,“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三”代表下方的第三款“不定时工作制”,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

老王官司的争议即在于此:老王认为,自己是更夫,每天按时上下班,理应按照标准工作制计算工作量,超出8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付延时加班费;单位则认为,老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加班费。

老王记得,这处更改是在签合同一个月之后,“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单位把‘标准改成‘三,想让我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然后让我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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