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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良性发展思考

2015-08-18陈鹏

检察风云 2015年16期
关键词:业主大会业委会法人

陈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兴起影响和重构了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和治理结构。从业委会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已历经二十多年,但仍然非常不够理想。这与当前我国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解放社会活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要更好推动和促进业委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改进:

转变理念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无论是建委业务主管部门,还是街道等基层政府,首先应当从观念上、思想上和理念上正确认识和看待业委会组织的发展,对业委会进行“社会脱敏”。绝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个“闹事的麻烦制造者”。应当充分看到,业委会本身只是一个经济财产型组织,主要在于监督物业公司,维护和保障业主共有权益。新型商品房小区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业委会的参与和治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高端发展,同样离不开业委会强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加强立法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更为全面、系统和充分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就需要做好立法方面的顶层设计。从基本法层面,尽快赋予业主大会法人主体地位。可以从“社会组织法”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等层面进行立法探索和设计。只有确立业主大会法人主体地位,业委会的存在和维系才会更加坚实牢固。同时,针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应给予法律制度上的充分探索空间,使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业主治理的效能。

重视扶持

由于社会建设的长期滞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仍处于一种比较脆弱的境况。对于业委会而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更需要政府的悉心呵护和照顾,特别是在政策扶持方面。比如,北京住建委推动成立的两个民非组织:“首一业主大会辅导中心”和“幸福指针业主大会辅导中心”专门致力于服务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等相关方面的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值得借鉴和推广。此外,探索和推进跨社区的业委会联合组织的成立和规范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强化监督

商品房小区本身蕴含巨大利益。当业委会负责管理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过千万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收益等庞大资产时,就很容易出现寻租腐败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要通过治理结构的设计,使得业委会的权力受到制约。比如,成立业主监事会,对业委会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和完善居委会对业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委会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共有财产进行财务审计;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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