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良性发展思考
2015-08-18陈鹏
检察风云 2015年16期
陈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兴起影响和重构了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和治理结构。从业委会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已历经二十多年,但仍然非常不够理想。这与当前我国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解放社会活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要更好推动和促进业委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改进:
转变理念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无论是建委业务主管部门,还是街道等基层政府,首先应当从观念上、思想上和理念上正确认识和看待业委会组织的发展,对业委会进行“社会脱敏”。绝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个“闹事的麻烦制造者”。应当充分看到,业委会本身只是一个经济财产型组织,主要在于监督物业公司,维护和保障业主共有权益。新型商品房小区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业委会的参与和治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高端发展,同样离不开业委会强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加强立法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更为全面、系统和充分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就需要做好立法方面的顶层设计。从基本法层面,尽快赋予业主大会法人主体地位。可以从“社会组织法”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等层面进行立法探索和设计。只有确立业主大会法人主体地位,业委会的存在和维系才会更加坚实牢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