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之路
2015-08-15李晓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5期
李 晓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指出:“极端的公有化和极端的私有化都会导致无穷的经济问题。[1]”为了公有化而公有化,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都不是理性的方式。关键在于,要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通过它们之间的竞争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通过法律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抹杀。研究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变迁,完善非公经济的宪法规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一、现阶段非公经济宪法地位的必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被我国《宪法》所认可,从客观上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决定了其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首先,从非公经济对于国家与市场关系来说,非公经济的充分发展促进了国家与市场的分离,使市场得到松绑与解放,减轻了政府的很多压力。因此,非公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有利于降低政府公共服务之成本,使市场主体多元化,共同承担经济发展之重任,大大减轻政府失灵带来的损失。
其次,从非公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而言,它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非公经济所占GDP 的比重超过了60%,税收贡献超过了50%。在国民经济中非公经济的比重截至2013 年已经占到了61.8%,并不断提高。[2]
再次,从非公经济对于整个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来看,它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吸纳了许多待业人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