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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食盐“开中法”的实绩及其折银原因研究

2015-08-15

关键词:印本台北四川

谢 祺

(名古屋大学 文学研究科,日本国 名古屋464-8601)

一、本问题的缘起与选择研究四川明代开中法的原因

食盐专卖中的盐课、盐引开中的折银改革,是明代财政制度折银改革的重要部分。 “开中法”作为利用食盐专卖为边镇驻军提供粮食的制度,及其折银之后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源,一直被研究者关注。 尤其针对明朝财政制度为何进行折银改革,以及开中法何以衰落,中外学者就其原因曾作过多方探讨。明代民间商品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了大量白银流入[1]。郭正忠先生认为,这导致白银支付流通成了必然趋势,赋税改征银两是提高政府白银支付能力和增加白银储备,所以盐课也随之折银[2]。 清水泰次先生认为,洪武宝钞的滥发导致纸币丧失了信用也是重要原因[3]。 就盐课折银本身而言,佐伯富先生认为是因为开中法对商人成本高、纳运辛苦,造成粮草缺乏和国防的障碍[4]。 奥山宪夫先生亦指出,军士薪俸的支付折银的契机是由于边地粮食的储存很困难[5]。 此外,对于开中法的衰败,曾仰丰先生认为是开中法的周转时间过长而产生了内地守支盐商和边地中纳商人的分化,以及盐引的倒卖、支取的冒名顶替使得开中法败坏[6];罗冬阳先生则进一步详细论证了高官势要牟私利的“占窝”行为对盐政的破坏[7]。

笔者认为,前人的研究尽管有理有据,但是前人相关研究所选取的实际研究对象主要是东部的食盐生产区,如两淮、长芦食盐,其立论于东部食盐生产情况的关于开中法折银原因,在其他产盐区是否适用,存在疑问。 针对此问题,笔者将对其展开讨论。

折银变革紧密相关的开中法实施过程,在全国不同的边地有很大的区别。 需要选择一个地区作为研究个案,对当时的开中法本身的运作进行绩效分析,尝试考察除诸多经济原因之外,仅从为边地军队提供粮食这一基本功能的实际发挥,来揭示开中法逐步走向折银的真正内在原因。 而这个地区,需要与前人研究中作为立论依据的东部各盐区有所区别,才能检验前人基于东部食盐开中法的论断是否通用全国所有食盐产区。

明朝实施食盐专卖基本制度,是由国家发行被称为“盐引”的食盐运销凭证,商人用粮食或银购买盐引,然后用盐引,到盐引中指定的盐场支取定量的盐,最后再到指定的贩卖区域贩卖食盐的方法。 其中,商人用各种物资或通货换取盐引被称为“中”或“中纳”,政府公开招纳换取盐引的商人行为被称为“开中”。 为了确保边地驻军的后勤补给和减轻政府役民运粮的负担,明朝政府将一部分盐引分发给边地军镇卫所,让商人将粮食运送到边地军队的粮仓换取盐引,再回到内地盐场支盐贩卖。 这种保障军需的方法被称为“开中法”。 后来,开中法逐步产生变革,即由原先商人到边地粮仓纳米中盐,演变为到内地的盐政部门直接纳银换取盐引,即“运司纳银”的盐法制度形态[8]。

本文将选择四川地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 原因是四川产盐情况有其特点,首先是四川只产井盐。 产盐需要探查到盐分浓度较高的地下水或盐泉来凿井,凿井的成本由灶丁负担,而且即使开凿了盐井也不一定能得到足够的盐水,所以新盐井的开凿对于灶丁来说是有相当风险的投资[9]。 因此,与东部海盐生产不同的是,四川井盐不能单纯通过增加劳动力、燃料就能较快增加产量,其盐产量增加相对较慢,产量较少也较为稳定。 其次是井盐开中的边镇,与东部海盐主要供应北方长城一线所谓“九边”军镇不同,井盐主要开中四川本省的松潘卫、茂州、四川行都司以及四川周边的贵州、湖广、云南的部分地方。 这些地方多数是高原山地,本身不易于屯田,商屯也没有[10],开中的粮食主要从成都平原运输到各边镇,其开中法实施,比东部更贴近于政府原先所设计的边地开中的模式。 即商人运输粮食到边镇换盐引再到内地支盐的运作方式,也比东部的商屯、权贵“占窝”等因素对其干扰影响要少。 所以选择四川开中法进行剖析,更能够廓清明代开中法的真面目,揭示其为边地军队提供粮食这一基本功能的实施绩效及其折银的转变过程。 前人相关研究所展示的这些情况是四川区别于东部产盐地方的特点,也是其剥离东部盐产区诸多对开中法的影响因素,进一步研究开中法实绩的价值所在。

二、四川开中法的实施

四川盐政数据主要载于《明实录》、正德及万历《大明会典》、《盐政志》和《四川总志》,其中大部分记载所使用的盐的数量单位是“引”。 嘉靖《四川总志》载:四川灶丁“每丁岁办盐八引,每引二百斤”[11]。

明代四川的开中法始行于洪武何年不得而知,可认为四川盐课提举司的开中大体与全国各地边镇开中是同步的。 它在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也一度被朝廷暂停实施,只有四川盐井卫是例外,如明成祖当时令曰:“四川盐井卫……勿停,余悉停之。 ”[12]

虽然史料没有说明四川开中具体有多少盐引额,但是从停开中来看,洪武年间开中的数额应该不大。为什么四川地区一度暂停开中?这应当有两个主因:一是与有的边卫军屯饷粮能够自给有关,另外就是当时四川的盐产量不足,无法兑现盐引。

如洪武二十二年:“诏免四川重庆府泸州民夫所运军粮。 初,以毕节卫粮饷不足,命四川趱运以给之,继令本卫开屯耕种,足以自给。 故有是命。 ”[13]这是毕节卫军屯使粮饷足以自给的例子。

同年:“贵州都指挥使司奏,赤水层台二卫军饷不给,请令四川运粮往济之,户部尚书杨靖奏曰,如此供运,益见民劳,莫若令富民输粟而以淮浙盐偿之。 ”[14]此奏得到批准。 这表明,明初四川周边军镇粮食供应,除了毕节卫等处,更多卫所的粮饷还须依赖于开中,虽然使用的是四川粮食,但是支付商人的盐引使用的却是淮浙盐,而不是就近用四川盐,可说明当时四川盐产不足。 结果是边镇军卫粮饷的需求,决定了开中法无法废行。

例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户部议减四川苏州、建昌二卫中盐则例,先是人於建昌卫输米八斗者,给浙盐一引一石五斗,给川盐,人以建昌山路险远,难於转输,且米数重,故中纳者少。 以故两卫军储不给,至是议减浙盐一引纳米五斗,川盐米一石。 ”[15]

又,同年:“四川盐课司言,今商人於云南建昌、乌撒诸处输粟给,以川盐数支不敷,乞令以重庆府綦江县买马官盐八千一百余引给之。 ”[16]

上述可见,以川粮供应给周边军镇,洪武年间主要还是依靠“四川趱运以给之”,即政令下的人民运输徭役。因徭役负担沉重,官员有所顾虑,还是希望使用开中法刺激商人。然而,使用开中法招商输粮,因边区道路艰险,商人“中纳者少”,故政府特地减少了川盐的开中引的兑换粮食数,用盐引增值的办法刺激川盐的开中,但结果却是“川盐数支不敷”,即以川盐产量兑现中纳盐引数还不够,需要用盐马贸易的盐和调拨浙盐支付商人。

如何缓解军需补给难题,随着永乐年间的一系列军事行动的展开,在四川开中盐引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也只有拼命设法扩大井盐的产量。

例如:永乐六年(1408 年):“初,四川叙州府南溪县民言,嘉定州犍为县有四盐井可以开煎,命户部遣人往验之,至是还奏,如所言,盖岁通得盐十万九千八百斤。”[17]类似的开凿新井例子在永乐八年[18]、永乐九年[19]也有。

除了新开盐井以外,原有盐井出现问题,致使产量减少时,也迅速设法弥补。 如永乐元年:“户部言,四川罗片盐井水耗,其井研县大罗片竹筒小井可以开煎,从之。”[20]类似的例子在永乐九年[21]、永乐十九年[22]也有。 上述史料中,永乐年间川盐新增产量共计531170 斤,《盐政志》、万历《大明会典》明载,洪武间四川盐课额共有10131400 斤[23]。 相比较而言盐产量的增加是缓慢的,新井数量是有限的。

嘉靖《四川总志》载:“景泰间(1450-1456 年),户部主事汪回显复榷新旧盐井……岁课盐二千一百三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三斤五两三钱,贮之盐仓待中米、中银。 ”[24]

但是,在盐的产量不断扩大期间,开中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例如:宣德元年(1426 年)“於大同天城等卫仓纳米支给云南四川盐”[25]。 宣德三年“户部召商於陕西布政司纳米中盐……四川盐每引二斗。 ”[26]宣德十年:“辽东辽阳开原二卫……召商开中盐粮……四川盐每引二斗。 ”[27]

这表明,四川盐引开中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四川周边,远达陕西、辽东。 所需支付给各地盐商的盐的数额也必定随之增加。

再如,正统十年(1445 年):“开设腾冲军民指挥使司,量调官军一万员名筑城……请摘淮、浙、四川盐三十万五百九十引,于腾冲召商纳粮以给官军。 从之。 ”[28]此载数量总共300590 引,每引按200 斤计算,至少61620950 斤,近六倍于景泰间的四川盐产量。

虽然这一引额是实盐支付淮、浙、四川盐引的总和,具体四川引额多少不明,但是考虑到四川粮食运送比淮、浙等地更接近云南金齿,开中的份额理应不会太少,可能实际数额已经接近、甚至超出了四川盐的产量。

超出产量开中盐引, 结果就是没有足够的盐可以支付给商人。 明景泰帝即位后下令:“四川等盐课提举司正统十三年正月以前拖欠盐课悉皆蠲免。 ”[29]这说明四川盐课不足,至景泰帝时仍有拖欠,因开中超出盐的产量,盐课不得不拖欠,最后就免去了灶丁拖欠的盐课。

另外,很多商人纳粮换得实际超量的盐引,由于无盐可支,政府只好先拖欠。 景泰帝后来又下令:“四川云南等盐课提举司,正统十四年正月以前,蠲免拖欠盐课客商无盐支给者,所司查勘明白,仍照先后诉令挨年依次补支。 ”[30]也就是说,为了照顾已经缴纳边军粮食的商人,拖欠的盐课实际上没有减免,只是继续拖延支付。 明政府一边偿还拖欠着需要支付的正统十四年正月以前的部分盐课,一边继续下令减少部分地区的每引的开中纳粮数量,即降低盐引价格,吸引更多商人运粮中盐,实际上就是继续增加开中需要支付的盐数量。 比如景泰年间:“湖广五开、清浪偏桥等处苗贼生发,调军征剿,粮储不给,廵抚大理寺卿蔡锡奏乞轻减中盐则例,召於清浪等卫仓纳米,事下户部,议中……四川上流等井盐每引纳米一石,泉井盐每引纳米八斗原则减二斗。 从之。 ”[31]

同是景泰年间:“减四川中盐例,先是户部奏准,四川上流等十五盐课司,盐课出榜召商中纳,然所定米数太多,松潘路险难为输运,以故客商久不愿纳,至是四川布政司恐误边储,乞减轻召中,户部请上流等盐,每引减纳四斗五升,通海新罗盐纳四斗,福兴华池富义盐纳三斗五升,俱於松潘等处缺粮仓分上纳,诏如所请。 ”[32]

前述诸史料清楚说明,正统、景泰年间的产盐,已不足以支付中纳粮食的盐商,连年拖欠盐商。 另外,还有一部分盐引因为边地道路险远且价格高昂,所以没有人中纳,虽然史料中没有透露当时四川具体开中的引额有多少, 可以肯定总的开中盐引的盐额必定远超盐的产量。而政府却降低盐引价格,刺激商人中纳,即进一步增加需要支付的盐量。 笔者认为,史料中没有透露具体开中的引额总数,很可能就是因为明知道开中超出了支付能力,所以也就无所谓开中的计划性了。 政府遇到边地军镇缺粮,暂且开中,多少换取部分粮食,能换多少算多少,至于无法支付的部分食盐,就拖欠。 至此边镇纳粮开中难以维持,为了保证边军不断增加的粮饷供应,原来的开中法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三、开中法的折银改革

明朝开中法的折银改革,已见于景泰年间,如史载:“廵抚广西右侍郎李棠奏,广西蛮贼生发,而城内仓粮会计止足一年之用,恐误军饷,请开中盐课纳银於官籴米,奏下户部议……四川仙泉盐银五钱。 从之。 ”[33]

又如后来:“以征进贵州军饷不敷,命湖广改拨原定南京粮一十万石,四川添拨粮一十万石,云南附近添拨粮一万石运赴应用,仍将云南黑白、四川仙泉等井盐课十三万余引,召商於贵州在城及普安卫中纳粮米,并差官驰驿往江西,摘拨折粮银五万两,运赴籴买粮储。 ”[34]

上述表明,遇到“蛮贼生发”等突发性或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时,出现了以盐课税折现银给官府及时购买军粮的情况。 “征进贵州”时,政府除了调拨湖广、川滇粮米转运贵州边镇,又以川滇盐引在普安卫等处开中纳粮,并差官赴江西以折粮税银买粮运往边镇仓储。

可是随着军情紧急,粮饷激增,川滇盐引很快就不够用了。如“贵州布政司等衙门奏,平越、清平、都匀三卫,实苗贼出没之地,军士守备用粮数多,乞将明年淮浙云南四川盐,召商於贵州在城并三卫仓纳米。 事下户部,覆奏云南四川盐俱已中尽。 ”[35]可见,虽然事前政府已经命令中纳川滇盐,但军粮还是不够,在川滇第二年的盐引都已经中纳尽了的情况下,只有用淮浙盐支付。

《明实录》又载景泰年间:“先是贵州布政司奏,缺粮乞拨苏松等府折粮银十万两,分送湖广、四川二布政司籴粮接济。 廵抚贵州大理寺右寺丞王恂亦奏,贵州米价腾涌,虽奉户部榜文召中盐,然所定米数太重,浙盐全无人纳,臣已会三司官议,令各中浙盐者每引纳银三钱,准给军用,其平越卫见驻大军剿贼,乞将云南盐开中少助边粮。 奏俱下户部言,苏松银系供给京师之物难以拨运,宜令南京户部召开中淮浙盐纳,每引淮盐银四钱五分,浙盐三钱五分,以其银运湖广、四川二处籴粮,其云南盐,宜召於平越卫,每引纳米三斗。 从之。 ”[36]

此载表明,因盐引所定米数太高,商人也不愿购买远地盐场盐引。 政府只好降低标准召中,将南京户部召开中淮浙盐纳的折银运至湖广、四川买粮送到前线。

贵州本是山地省份,耕地有限,明代官府控制的土地更少,粮食产量低,同时从外部运进粮食则成本高,所以米价偏高。 米价高的结果就是中盐的商人少,甚至出现了上述史料中的“浙盐全无人纳”的情形,商人集中买中的只有前一条史料记载的四川、云南盐引。

明代的盐法,虽然说是国家控制的专卖制度,但本质上仍然是贸易,只有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专卖才能持续。 本文论述过盐引超出产量,实际成为欺诈,这里体现的是专卖定价不合理,所以开中也不顺利。但是军情紧急,必须备足粮饷,所以就开始折银开中。这里开中折银的是淮浙盐引,不包括当时已经开中用尽的四川引,但是确实是在四川购买粮食,一部分农民、粮商可以直接贩卖粮食,不用再先卖给盐商,或费尽心思运到交通困难的贵州纳粮换盐引再回四川盐场支盐(有时候还得不到盐),再卖盐获得利益。

开中不足,又要满足军粮需求的时候,明朝首先从徭役运输开始力图改革。 景泰年间有:“命召於贵州各仓中纳盐粮,凡开中云南、两淮盐共十万引。 云南黑白二井盐,每引米五斗,五井盐五斗三升,安宁井盐四斗,淮盐三斗五升,俱不次支给。 ……廵抚贵州右佥都御史蒋琳奏,数岁贵州用兵军饷皆仰给於湖广、四川之民劳於输挽,今地方稍宁,请令该输米豆折收银布,运赴贵州备用,庶几民力少纾。 从之。 ”[37]

可见明朝虽然开始将部分徭役的输粮改为折银,以减少民众负担,但是对于纳粮开中依然抱有希望,继续催办。 天顺元年时:“四川等盐课提举司景泰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完盐课,悉与蠲免,原派守支客商,引盐改派别塲,天顺元年以后课内关支。 ”[38]

此载表明,其开中结果是继续拖欠无法支付的盐课,或是“引盐改派别塲”支付。 史载有天顺五年(1461 年)开中数额:“命四川布政司出榜,召於松潘等处纳米,中四川盐二十一万三千五百三十六引。 ”[39]

开中四川盐引213536 引,相当于42707200 斤,虽不明天顺五年的产量如何,但是两倍于数年前景泰间产量21353743 斤,此增数明显是超出实际盐产量的。

从中可以看出,景泰年间到天顺年间的明朝应对四川军粮的补给政策,是继续推行以粮食为支付的开中法,全然不顾开中引额多于实际盐产量。 与此同时,在使用徭役运输粮食赴边地的场合,也进行了折银改革,将银两运往产粮地或边地买米。 在态度上,英宗、景泰帝都还是支持实物运输与课税并举。

如天顺七年(1463 年):“廵抚四川左佥都御史陈泰奏,四川布政司广济库,岁收折粮银数多,成都广豊等仓粮,米数少,请将今年至天顺九年粮该折银者,徵米运赴广豊等仓上纳,以备支用,事下户部覆奏。 从之。 ”[40]天顺七年由折银又改成实征粮食的记载说明,部分运往边关的粮食,由徭役改为折银只是权宜之计,和平时期,明朝还是希望运输实物粮食。

正统、景泰、天顺年间,明朝的北边、西南局势较紧张,军费暴增,开中法、徭役的军粮运输由于效率低下,赶不上紧急的军队粮饷需求,所以朝廷开始押运银两在四川内地籴米运往前线。到了天顺末、成化年间,相对前期而言,西南叛乱减少,随之开中减少,盐引又有了剩余。针对发生叛乱时军粮需求激增,临时开中或征调徭役运粮可能来不及,所以政府又将部分剩余的盐提前开中。 如成化十二年(1476 年):“廵抚四川右副都御史张瓒奏……四川各属盐课比少中支,积久消耗,其各井盐水微细煎陪艰辛,今宜以成化元年至五年开中所遗上流等十五盐课司引盐,量如两淮掣出余盐卖银备用……从之。 ”[41]

为何提前开中备用的盐使用银来中纳? 除了贮存边镇军饷的目的,还应当与明朝各地的军粮贮存太久会腐烂有关。如成化十七年(1481 年):“廵关监察御史蒋昺言……隆庆卫当要冲,每遇军兴,疲於接逓,京师以北大同迤南,俱宜添设逓所,又言西北三边,虏数侵犯,粮储既少,内帑渐虚,若或用兵恐供需不继,今各边并居庸等关预备仓塲,见贮麦豆,久必腐烂,不过七年次第支尽,其后收纳宜折银。 ”[42]此载表明,为了解决军粮贮存腐坏问题,政府只好通过提前开中折银来代替部分粮食贮备。

到成化、弘治年间,政府用大量银两来支付边镇官军的粮饷俸禄已经很常见了。 如成化十五年:“松潘东南二路番夷相杂,粮饷最急,宜令四川布政司将松潘仓粮每年加派一万余石,计价收银,以折官军月俸。 ”[43]

又,弘治元年(1488 年)十月:“命四川守臣,以见收盐价银四万五千六百余两,及召报中各盐井中剩盐四十四万一千余引之半,赈济成都等府之被旱灾者。”[44]此载也表明,与四川盐引折纳银两与日俱增的同时,开中纳米换盐引还是存在的,折银只是一部分。

弘治元年:“命四川各府军民,有输米于本布政司……能径输于边境者,每石增给脚价银,折盐二引,即于四川盐课司存积盐内支给,其输米三十石或银五十两者给冠带荣身。 ”[45]这说明,折银之于盐政,至此在开中过程中,盐引与银建立了交换的比价。 不过从“能径输于边境”可以获得盐引和加价来看,政府还是希望袭用过去的开中法。 但是政府已经不指望所有商人都能够把粮食直接送到边仓,一部分送到内地政府即可,由政府用官银解决运输。

弘治五年:“两广军职袭替俱赴四川纳银,免比试,实授,盖因四川先年灾荒故也。 ”[46]

还有弘治六年:“初贵州将有征苗之役,户部请命湖广、四川,各发银万两易米於偏桥、播州以备军饷。 贵州抚臣虑远不能及,请先发贵州清平诸仓米三万余石,以布政司折粮银雇人运之都匀仓……仍开中四川、云南盐课万引备运纳之费。 从之。 ”[47]

上面两条史料说明,面对灾荒和备战需要紧急准备粮食,政府首先考虑的是以银两买米运输而不是开中法,在运输方式上,主要采用的是以银两雇佣劳动力运输。 当时虽然还是存在以粮食招商中纳盐引,但是运粮食到边卫换盐引的开中法,已经成为以银购粮并雇佣劳力运输边镇的补充,原有开中制度由于过去表现的低效率而退居次要,成为紧急补给的配角,从开中本身由商人运输粮食,变成了商人折银中盐,为政府买米、雇人运米提供资金。

弘治十二年(1499 年):“命於贵州开中……四川弘治七年见在盐课四万引,以备边储,及赈济之用,其军民舍余愿纳银、米者,授七品以下散官。 ”[48]

弘治十六年(1503 年):“先是,命甘肃开中两淮、云南、四川盐以备军饷,至是四川、云南盐无人报中者十三万七千二百七十八引,镇守太监刘琅请改拨济用,户部议以……四川中剩之数,各令布政司鬻之其价银,仍觧赴甘肃。 从之。 ”[49]

上面两条史料可见,进入承平时期,战事不紧急,但是仍有贮备边饷、赈灾的需要,四川盐引开中,仍用粮食,只是大量剩余的无人报中的盐引则改为四川就地贩卖,换取银两再运往甘肃。 盐引开中折银由此越来越多,折银取代粮食成为趋势。 万历初时:“四川江油县知县赵佐,以侵克边粮银两数多,依监守自盗例论斩,佐因买运仓粮,每石扣减脚价银四分,共侵盗入已银二千二百四十四两有奇。”[50]由此可见,四川边镇后来采买粮食用银,运输粮食支付薪酬也用银,掌管边镇军粮采买、运输的官僚得以经手大量的银两,从而产生贪污银的机会。

弘治十七年(1504 年):“灶丁杨南清奏, 将盐课本色改征银两。 ”[51]后来正德二年(1507年):“户部主事锺文杰清理云南、四川盐课条上十二事……其四定银盐。”[52]从而进一步确定了盐课折银的标准,至此,盐课折银成为定制。 这使得灶丁不再向政府缴纳食盐而是卖了盐换银子交给政府,政府直接使用银两购买米或用于支付运夫的“脚价”,盐政用于运输军粮的机能被废行。

在军饷的补给方面,除了开中,明朝一直将粮食税的一部分收入运往四川边地及邻近的军队。 万历《四川总志》记载了四川省将大量的粮食运往贵州、湖广以及本省的松潘、叠溪、盐井卫、越巂卫等地[53]。 此为洪武时期的制度,后来虽然产量增加、赋税数额有些许变动,但是基本的分配比例是不变的。 万历《会计录》记载:“万历六年巡抚册报数,……起运贵州布政司米五万石、棉布六万疋准米三万石,永宁卫仓折銀米五千石……以上共起运壹拾贰万伍仟石,存留米五十九万三千六百五十二石……内拨运湖广并本省各仓米五十一万七百二十九石[54]。

可见,虽然到了万历年间一部分财政收入折纳为银或布,但是运往周边粮仓的大部分物资仍然是粮食。

这种粮食运输依赖于徭役。史料中频频可见“挽运”、“运夫”、“民运”、“攒运”等四川民众服徭役运输粮食到边地的记载。 如:“四川行都司奏,盐井卫极边地,寒不生五谷,军储劳於挽运,支给不敷,乞召商中盐纳米以省民力。 ”[55]

徭役对于四川民众的负担很大,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一直存在着“召商中盐纳米以省民力”的思想,商人为了得到盐引,自己设法将粮食运到边地,对于政府来说,军队得到补给,又省去政府征调徭役。

但是,由于低效率、盐产量不足,从宣德年间以后,开中法陷于困境导致粮饷供应不足。 天顺年间以后,政府吸取战时开中不及的教训,在和平时期大力加强粮食的边地储备。 但是大量的日常粮食储备长期不用,腐坏以后成为浪费,又迫使明朝设法防腐。 用边境存银代替存粮食,就是开中法部分折银的开始。

奥山先生指出的出于储粮防腐的折银理由[56],虽然是北方“九边”的嘉靖、万历年间的事情, 但是正如笔者前面引用的史料所述出于防腐考虑的折银在成化年间在四川就已经出现,所以笔者亦赞同其观点。但是在这样的理由下,其实还是有问题。即本来四川边地粮食生产量低,粮食运输有困难,那么即使折银支付给边地军队,又到何处籴米? 籴米也需要商人运输粮食到边地出售,才能实现用银两籴米,所以出于米的搬运和储存困难的理由而折银籴米,本质上和原来的开中法是一样不能解决问题。

屯田的破坏也加剧了边地粮饷问题,正德六年贵州屯田的情形是:“贵州……屯田之法久废,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子粒所收百不及一,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 ”[57]

屯田的破坏,加大了军队粮食的需求,如果折银边地籴米,就助涨了官僚、土豪霸占屯田,所以折银改在内地纳官,由官方花钱组织运粮,也是减少就地籴米对地方土豪的依赖,遏制破坏屯田。

而且,边地的籴米基本上不适于四川,前面列举的籴米,运用于四川内地而不是边地,所以四川与“九边”不同的是,折银最终转变成从内地徭役运输、雇佣运输的资金,而不是籴米。开中的缴纳银两的地点,也由此开始从边地粮仓专为内地布政司。 抛弃盐政的运输功能和四川边地籴米不可行,盐政只剩下单纯的“备运纳之费”的收费功能,是其折纳的原因。

在前人研究中,经常有将成化年间以来的“占窝”或曰“占中”的行为视为冲击开中法的重要因素[58]。 “占窝”的意义已经有中山八郎[59]、藤井宏[60]等先生做了研究,大致是指部分权势人物,将部分中纳粮食的权利直接入手,再将其倒卖给盐商,或由家人、仆人自行到边地纳粮,从而获利。虽然“占窝”确实抬高了盐引价格,损伤盐商利益。但“占窝”最终都要通过纳粮才能获得利益。

如正统年间:“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又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 ”[61]

从这条史料中可以看出,虽然势要占中盐引,“越关支”即越界支取超量食盐,致使一部分商人常年无法取到盐,但是这些“势要”也是通过“上仓”,即向边镇粮仓纳粮来获得利益的。 虽然他们缴纳的粮食“杂糙米”,“多不堪用”, 但是确实还是纳粮了的。 且不论大多出现于北方“九边”的“占窝”到底中纳了多少四川盐引,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纳粮的基础上,所以对军队的补给直接影响不是太大。

关于“占窝”的对于财政的最大的危害,罗冬阳先生指出是“夹带贩私”、“减价中支”,以及“皇帝派出太监、武官行盐,直接侵夺国课”,其“占窝的目标是占夺利润最大的存积盐、割没私余盐、消折盐”[7]。 明代史料中“占中”的行为多针对于长芦、两淮等盐区和“九边”开中地。 占中的主要目标的“存积盐”也是各东部盐区的制度,该制度不存在于四川产盐区[62]。四川盐区产量相较于东部要少,开中范围多是四川本地及其周边,盐场位置远离京师和江南等势要活动、运销食盐的区域,所以“占中”行为,对四川盐区的影响可以认为很小。 此外,这种行为虽然破坏了东部地区的盐政,但是也是通过“中支”这一步骤才实现的,虽然“中支”粮食是有“减价”,但不可省去。

正统至天顺年间,四川盐引战时本身超量发行,食盐长期拖欠支付,前面引用的史料中明朝已经是将全部盐开中殆尽,时常连超产量的盐引都中纳尽了,所以四川开中法已是物尽其用。 被迫逐步折银,是因为虽物尽其用却还是不够用、补给不够快,补给仍然以来强制劳动力运输。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明前半期开中法实施的主要功能是鼓励商人运军粮到边卫中纳,以补充军屯和商屯军粮生产的不足,并减轻政府强制运输造成的人民负担。 但四川地区有其不同于“北方九边”等地军镇的特殊性,四川边镇多是山路崎岖、气候恶劣、叛乱频仍的地区,当地军屯少且没有商屯,边军粮饷供给只能主要依靠内地运输,在承平时期盐政开中法尚能维持,但遇到军情紧急军饷骤增,政府只有加大盐引开中额度,甚至远远超出四川当时的盐产量,这就造成延支和无盐支的后果。 原先政府希望开中法可以减轻强制劳动力运输的对人民的负担,但是由于开中物尽其用仍然无法满足要求。 为解决军需问题,明朝于景泰、成化年间开始在四川施行出于贮粮防腐、边地籴米等方面考虑开始部分开中折银,边地的粮食补给继续依靠政府的强制性劳动力征调,其造成的民众负担的减轻由银的佣金支付来达成。 这就是四川边地开中法折银变革的直接内在原因。

开中法的折银,导致了盐课折银。 盐课折银以后,不论是灶丁、政府、运夫,都更加积极地加入到使用银作为通货的商品交换中,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 这种社会经济变革,由政府自身的制度改革而起,财税的折银改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推手,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财政改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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